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根据《埇桥区政务公开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局属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台帐。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 要求将本单位行政职权目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向社会公开;是否按《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调整和更新。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的“政务公开”专版上进行公开;是否及时在市畜牧信息网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给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发出受理回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公开效果方面:工作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可以进行专项考核也可结合年终机关效能考核一并进行,具体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确定。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从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小组。
(二)检查考核小组制定检查考核方案,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检查考核小组应提前10天向被考核部门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检查考核小组采取实地检查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
(五)检查考核小组将检查考核综合情况报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年度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不力的科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并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