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符离镇人民政府 > 监督保障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号: 003192191/202211-00003  信息分类: 监督保障
 内容分类: 其他,其它,个人 发布机构: 符离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1-15  发布时间: 2022-11-15 16:15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制度落实】符离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人: 初审:夏令     复审:郑小静    终审: 朱运东

【制度落实】符离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章来源: 符离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2-11-15 16:15 责任编辑: 符离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制度落实】符离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村社区直各单位及各部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符离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