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符离镇人民政府 > 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号: 003192191/202312-00009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内容分类: 其他,其它,个人 发布机构: 符离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27  发布时间: 2023-12-27 19:40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2023年】符离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人: 初审:夏令     复审:郑小静    终审: 朱运东

【2023年】符离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章来源: 符离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3-12-27 19:40 责任编辑: 符离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2023年】符离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下属机构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行政许可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符离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符离镇镇自然资源与规划所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七)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符离镇镇自然资源与规划所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审批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1.玩忽职守、审查不严;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符离镇镇林业工作站
2.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违反工作程序;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符离镇镇自然资源与规划所
2对应当暂扣而未暂扣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立案的; 符离镇镇自然资源与规划所
2.《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现场调查不符合事实情况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告知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的;
6、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的;         
7、执行环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强制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确认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1、未按规定确定建筑控制区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2、为及时在社会上进行公告的;
3、未对建筑设施进行监督的;
4、徇私舞弊,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符离镇镇自然资源与规划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3.未履行公示或未采纳社会合理化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造成重大问题的;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4.在规划编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符离镇镇派出所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工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乡低保待遇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工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可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15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16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负责对村(居)委会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报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1、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安全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2、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认真按照程序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的;
4、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的;
5、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的;
6、擅自变更审核程序,增加审核条件的;
7、在审核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行为的;
8、审核通过后未及时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权力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转报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对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矛盾纠纷时,乡镇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1、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不予重视、不予受理、推诿扯皮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符离镇镇司法所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调解的;
3、在调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受贿赂及其他腐败行为的;
4、在调解过程中不认真开展调查、审查的;
5、未出具调解书,只进行口头调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力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核、上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变更材料收集准备等工作。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符离镇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负责区域内饲养动物强制免疫的组织实施、建立档案等工作。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符离镇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符离镇镇卫生院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权力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计划生育机构接到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书面意见后,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签署病残儿医学鉴定意见,按规定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符离镇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权力 20周岁以上、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审核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计划生育机构负责审核,按规定出具证明,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1、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不予受理(审查); 符离镇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中心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受理(审查);
3、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受理(审查);
4、徇私舞弊,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1、对接到举报或应例行检查的没有立项受理;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监督检查有失公正的;
3、检查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没有尽到检查义务的;
4、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
5、没有及时下达处理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1、不按相关要求调查核实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符离镇镇林业工作站
2、不按相关要求严格规划设计的;
3、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4、未依法兑现退耕还林政策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级林业部门。 1、对发生危害后,没有及时调查分析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符离镇镇林业工作站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物、预防和控制造成危害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权力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28 其他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1.《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符离镇镇人民政府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权力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要求再生育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符离镇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中心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