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255/202103-00006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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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告,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蕲县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 发布时间: | 2025-05-09 15:4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公共服务 |
名称: | 【公共服务】蕲县镇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内容、办理主体,行使依据,期限,监督渠道 | ||
审核人: | 初审:邹邓     复审:朱金轩    终审: 袁星辰 |
序号 | 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主体 |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内容 | 行使依据 | 办理期限 | 监督渠道 | 备注 |
1 | 蕲县镇社保所 | 养老保险办理等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条 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根据业务权限要求限时办理 | 蕲县镇纪委0557—2656103 | |
2 | 蕲县镇民政所 | 五保低保、孤儿、优抚、临时救助、大病救助、重残困残、高龄津贴等业务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5.《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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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蕲县镇财政所 | 三公经费、惠农资金、国有资产管理等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这要求镇级单位经济发展办公室在三公经费支出时,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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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蕲县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 承担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指导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安徽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31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加强消费环境建设的意见》(皖市监发〔2021〕29号):一、总体要求(三)主要目标明确规定,以开展“五个放心”承诺、培育示范典型为主要内容,实施新一轮放心满意消费创建评选认定“百千万工程”,新增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单位省级百家、市级千家、县级万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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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蕲县镇残联 | 发放残疾证、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 根据业务权限要求限时办理 | 蕲县镇纪委0557—2656103 | |
7 | 蕲县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 负责土地登记、管理、登记,做好土地规划,协助处理土地纠纷等业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2《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逐地块登记造册,编制图表,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以下资料,同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城市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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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蕲县镇城建所 | 负责镇区违章搭建、环境卫生,办理建房登记审批等业务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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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蕲县镇乡村振兴工作站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 《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管理的通知》(皖乡振函〔2023〕7号):乡村振兴部门收到衔接资金预算下达通知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资金、项目匹配和报批工作,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督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招标采购、规范签订施工采购合同等工作,依据项目进度合理确定资金支付计划。衔接资金到账及支付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并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对接,及时上传至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 根据业务权限要求限时办理 | 蕲县镇纪委0557—2656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