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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LB903/201609-00011  信息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芦岭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3-31  发布时间: 2016-03-31 10:0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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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

文章来源: 芦岭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16-03-31 10:0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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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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