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B903/201609-00011 | 信息分类: | 宅基地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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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芦岭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3-31 | 发布时间: | 2016-03-31 10:0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 | ||
审核人: | 初审:     复审:    终审: |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