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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36X/201903-00227  信息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
 内容分类: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大店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3-27  发布时间: 2019-03-27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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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条件和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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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条件和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文章来源: 大店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19-03-27 08:23 责任编辑: 王若冰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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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条件和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条件和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摘自《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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