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36X/202411-00024 | 信息分类: | 管理和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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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 发布机构: | 大店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发布时间: | 2024-11-29 14:5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政策与标准】宿州市高龄津贴补助标准 | ||
审核人: | 初审:李雪纯     复审:朱伟    终审: 宋晨 |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具体标准。
补助方式及标准。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补助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高龄补贴原则上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99岁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