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319/202012-00091 | 信息分类: | 宅基地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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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国土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时村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04 15:3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时村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暨管理办法(试行) | ||
审核人: | 初审:王兵谊     复审:丁静    终审: 丁一丽 |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国土资源管理及村镇建设工作,保护耕地,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确保各项建设依法依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1.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2.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
3.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 300 平方米。
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相关材料表格到镇镇服务大厅(宅基地审批)窗口领取)。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在原宅基地房屋翻建、扩建的直接向村委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签批后5 个工作日内由村协管员报送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村会议记录及照片。
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
(一)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镇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入场现场勘查,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2.镇审批。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区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3、放线、验线。经审批后,镇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针对农民个人建房要求,再一次进行实地现场勘察,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并提出具体勘察意见:①离道路距离,以道路边沟为界,省道15m,县道10m,乡村道路5m,村内规划路退2m;②地坪统一高度,前齐后齐,同层高度统一;以同排最新建成地基为参照标准;③在村内退线不涉及产权;建议在拟新建房屋内预留水冲式卫生间,并拟建三格式化粪池;如无参照物时地梁高度不高于路面40厘米,房屋一层高度3.6米,二层高度为3米;验线现场必须四邻确认并签字(按手印);户主签写建房标准承诺书;施工方必须拥有建设资质方可施工。
4、监管。在施工期间,镇政府将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第三次入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检验施工是否按放线施工,建筑质量、设计结构是否合理,施工人员是否有安全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限期整改。
5、验收。农户建房在施工结束完工后,经农户申请,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和住建等部门第四次入场,对建筑高度、总体质量及外观验收。各部门并在该户《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二)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及满足建房条件。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没做规划村庄是否成排成行)。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7、不符合依法批准的镇、村规划、美好乡村建设规划的。
8、村庄布点规划和美好乡村建设规划中确定为撤并的自然村范围内的。
9、占压道路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以及地下管线、市政设施、堵塞消防通道、侵占绿地及防洪、排洪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设施区域。
10、规划需要控制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区域。
(三)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根据本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四)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信息。村级要在信息公开栏张贴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措施
为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提升全民参与“控违”意识,切实控制违建源头按照“属地管理、主动防控、综合治理、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对违法违章建筑应加强主动防控意识,实行三级网格防控巡查排查的规范化、制度化、全覆盖、全天候的管理模式,力争实现我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零增长”。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时村镇国土资源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潘永为第一组长,镇长陈同明为组长,镇分管负责人刘斌、纪检书记李勇、组织部长丁一丽为副组长,党政办、农村农业中心、国土所、规划中队、建设所、派出所、司法所、供电站、水利站、文广站、财政所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陆军兼任,办公室设在党政办。
(二)网格划分和责任人
以工作组为单位,为一级网格;工作组所辖村为二级网格;各村以自然庄为单位,为三级网格。一级网格由工作组组长负总责;二级网格由包村干部、村书记、主任具体负责;三级网格由村“两委”成员负责。
(三)加大违法查处
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强化依法建设意识,加大对违反规划、乱搭滥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制止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对违反规划及未经规划许可先行施工且逾期不改的,镇政府将依法拆除。
(四)制定村级工作督查考核
1、建立“两违”管控体系:各行政村建立“两违”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覆盖”巡查监管人员;建立巡查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新增违建管控工作情况。
2、加强信息畅通:各行政村必须随时掌握新增、在建信息,发现新建违建要及时劝止,并及时上报规划中队,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3、宣传工作到位:各行政村主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和拆除善后、复耕等工作。
4、维持村内稳定:各行政村做好涉土、涉违法建设的信访或矛盾的调处工作,做到矛盾不上交、不推诿、不激化;无被镇级以上部门通报查处、无越级信访、无严重群体性事件等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考核办法
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以月为单位。每月汇总一次,通报一次,作为日常考核。年终,对各村全年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总计,作为年度村级目标绩效考核依据。
(1)总分60分以下:对各类先进集体评比实行一票否决制;由镇主要领导约谈该村书记,并追究相关涉及人员责任;
(2)对出现违法占耕地建房及其他设施的并出现国家卫星图斑,村级未发现或知情不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工作组组长、包村干部、村书记、主任、协管员党政纪处分。村级支付人员、拆除等所产生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3)对出现违法占耕地建房及其他设施的并出现国家卫星图斑,村级发现已及时上报到镇相关部门履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党政纪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时村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