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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319/202209-00026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时村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2-01  发布时间: 2024-02-0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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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时村镇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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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村镇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

文章来源: 时村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4-02-01 15:44 责任编辑: 时村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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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村镇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科室
(下属机构)
事项类别 调整意见
及理由
期限 监督渠道
和电话
1 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更新核实转报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第一条第五款:自然减员人口由移民镇或社管中心摸底调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核定,并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截止到次年
1月底前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2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1.《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皖政办〔2008〕47号):(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2.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3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 )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时村镇中心校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4 教师资格申请证明出具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时村镇中心校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5 宗教院校教师个人品行证明出具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6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7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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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9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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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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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生儿重名查询 《公安部集中推出14项便民利民措施》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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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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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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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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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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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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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证)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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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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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第六十二条: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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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78号令)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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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2.村级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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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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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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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向律师提供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查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司通[2015]1号)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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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身份证挂失、解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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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分户证明出具 1、《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八条〔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九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社区集体户〕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第十四条〔分户〕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的分户如省、市、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2、《宿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身份证工作细则(试行)》一、家庭户分立户。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
公民因房屋析产、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分户。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27 提供死亡登记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28 补录户口居住证明出具 《安徽省户政管理规范》第五十九条: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需要公示的应当公示),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时村派出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29 孤儿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 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三) 1.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2.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4.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四)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2.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中心负责汇总整理。3.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30 社会弃婴救助申请材料转报 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民城〔1982〕24号) 第二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的人员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人。” 第三条 :“对各类收养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工作方针: (一)对老人是以养为主,妥善安排其生活; (二)对健全儿童是养、教并重;对残缺、呆傻儿童是养、治、教相结合; (三)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2.《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 弃婴的认定和接收:(一)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二)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三)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3.《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弃婴(儿)入院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供认定儿童遗弃的报案证明、捡拾证明,公告期满,由弃婴(儿)发生地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儿),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儿)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31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材料转报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32 老年人优待证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33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34 现役军人家属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50%发给优待金;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35%发给优待金。其中对在乡复员军人实行普遍优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优待面不低于50%;残疾军人的优待面不低于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优待面不低于2%。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35 重点优抚对象困难临时性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第十一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0557-4644518
36 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转报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第三十条:《安徽省老年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由乡、镇统一办理。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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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社会老人自费代养服务 1.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安徽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城乡结合部或基础较好的敬老院要通过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开展自费代养。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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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优先批准服现役优待政策咨询服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2.《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九条: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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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重点优抚对象政策咨询服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三十四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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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烈士安葬服务 《烈士安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6号)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烈士陵园、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是国家建立的专门安葬、纪念、宣传烈士的重要场所。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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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60号):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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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国家监护干预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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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80岁以上高龄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体建设(2013-2015)实施方案》的通知》(民福字(2013)184号文件)第三项保障政策。第四条B款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补助标准由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月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确定,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纳入预算解决。
3、《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宿政发〔2013〕31号)三、主要任务:第六条建立和完善高龄老人津贴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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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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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83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860元(每人每月65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65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68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908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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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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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光荣院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0号)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第八条: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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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待遇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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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核定 《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组通字〔2014〕23号)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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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 《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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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身份、是否仍然患病、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3、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后,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并以正式文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5、市级民政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6、公示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收集报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下达审批文件。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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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核实转报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83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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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护理费核实转报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2.根据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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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八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核实转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83号):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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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核实转报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83号)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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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核实转报 1.《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人户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2.《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83号)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860元(每人每月65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65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68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908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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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老党员生活补贴核实转报 1、《中组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四、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由老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拟补贴对象,并填写《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审核后,报县级组织部门复核。民政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对补贴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并于每年春节前和 七一 前,分两次将生活补贴发放到老党员手中。2006年对老党员的生活补贴,于10月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老党员。享受补贴的老党员去世后,其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县级组织部门要及时注销,并通知民政部门从下一次发放时停发补贴。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补贴发放手续。民政部门对财政和组织部门每年安排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上级组织、民政、财政部门的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对虚报冒领补贴、不及时核减补贴人数或无故滞留补贴资金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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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关于对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给予困难补助的意见》(皖农人〔2014〕68号):四、审批程序 由补助对象个人或委托村委会(社居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见附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建档(依据省农委印发的《安徽省1958年前农业劳模名录及有关资料选编》)。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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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审核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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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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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申请转报 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病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7]681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经费的各项目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及医疗救治(救助)执行机构和组织。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求:(二)生活救助经费实行“一卡式”发放。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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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救灾资金发放初审 《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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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证明出具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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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贫困家庭证明出具 1.《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职责,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2.《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八条: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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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2、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二条建立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第六条第一款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2、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
(2018—2020年)行动计划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全面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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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申请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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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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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时村司法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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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法律咨询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时村司法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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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时村司法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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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刑事代理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时村司法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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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时村司法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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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时村司法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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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时村司法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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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惠民“一卡通”农户基础信息变更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第九条乡镇财政所(分局)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日常工作,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惠农补贴服务”窗口;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协助纪检和相关职能站所对惠农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进行审核;及时按县级主管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协调相关职能站所编制上报本乡镇惠农补贴资金分户发放清册,做好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告和通知、信息查询以及辅助账账务处理等工作。 时村镇财政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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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账初核 《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细则》第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筹集的现金部分要上缴县级农发机构项目资金专户,比照财政资金报账管理;以物折资和投工投劳部分,由乡镇财政部门填制以物折资折算单或投工投劳折款单(附件3、4),报县级农发机构入账核算。 第七条 项目工程开工时,县级农发机构依据开工令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2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 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报账由施工单位填制报账申请表(附件1)和经监理核实的工程量清单(附件2),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原始凭证,由乡镇财政所初核后,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财政局长审批后支付资金。项目工程进度款报账资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0%。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工程决算。竣工项目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县级农发机构组织对竣工项目决算进行审计,施工单位依据审计的决算报告提供相关报账资料,向县级农发机构申请报账。县级农发机构根据竣工决算审计价,在预留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按规定程序结清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满1年,且项目工程无质量问题,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发票、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报财政局长审批后支付资金。 第九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报账程序,实行“先建后补”的项目按《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管理试行办法》(农发评〔2010〕83号)执行。其他比照土地治理项目报账程序执行。 第十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合法有效凭证,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报财政局长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报账,由受托单位按具体的实施内容,依据分项实施合同及发票,向县级农发机构申请报账,资金拨付受托单位。省级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报账程序,按《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集中科技推广费使用管理有关通知》(财发〔2011〕569号)的规定报账。 时村镇财政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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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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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查询 1.《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三条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和每年年初,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时间,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当月申报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与上月申报有变动的,应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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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时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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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失业保险待遇代办 1.《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四条:第(一)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第(二)款对领金人员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3.《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宿人社〔2016〕84号)第一条第(三)款第1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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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就业创业证代办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六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首次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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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材料转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文件。 时村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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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材料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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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理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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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就业政策咨询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2〕41号)第三条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创业服务工作计划、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创业服务工作经费、监督资金管理使用;市、县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创业服务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包括企业经营应掌握的法律、金融等基本知识、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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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签订及转报服务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时村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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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转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第十条:危房改造户的确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户,明白卡的内容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程序、资金发放等环节的有关规定;2.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3.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对申请农户进行评议;4.评议结果在村委会公示栏及村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5.乡镇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逐一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6.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危房改造户资料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7.经县级审批的危房改造户,由村委会在村公示栏进行公布;8.各乡镇根据审批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组织与各户签定实施改造协议书,明确改造内容、要求、补助资金、完成时限等。 时村镇建设所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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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核实转报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并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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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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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推荐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等21项民生工程,对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优化。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财〔2016〕121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埇政办〔2015〕13号):区农委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4.《埇桥区农业委员会 埇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埇桥区2016年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埇农〔2016〕78号):新型农民(职业)培训项目在全区实施。区农委负责对象遴选推荐和后续管理服务工作。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与财政、畜牧、水产、农机等涉农部门协调沟通,加强委内科教、市场信息、合作经济指导、农技推广等相关单位的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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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全文。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17号)全文。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2号)全文。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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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县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初审转报 1.《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全文。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第二十二号公告)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力度。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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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初审转报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为增强扶持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61号):(六)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深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创建。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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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县级及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核实转报 1.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6〕14号):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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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补助初审转报 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农业部令第8号)第六条:地方及直属直供垦区申报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直供垦区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分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有关行业司局。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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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1.《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2.《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拖拉机手、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埇政办〔2014〕22号):六、工作要求 (二)明确任务分工。农委、农机、畜牧等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三老人员身份、工龄认定和每年发放补助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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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补助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时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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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材料转报和补助发放 皖农办[2014]97号和皖农办[2015]161号 时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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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全文。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17号)全文。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2号)全文。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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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初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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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乡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服务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安徽省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防指﹝2011﹞19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委托省机电排灌总站(以下简称省排灌总站)储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省级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由省防指统一调度,省排灌总站负责具体落实。省排灌总站负责流动排灌机械设备的正常检测、维修、保养等,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排灌机械设备台账,制定排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入库、出库手续。要建立机械设备调运和使用档案。当有关地区发生严重涝情、旱情,当地固定泵站、流动机械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市、区)防指向所在市防指书面申请,市防指提出意见后转报省防指。市防指或省直有关单位需要支持的,向省防指提出书面申请。省防指接到申请后予以答复,如同意,立即通知省排灌总站具体落实。 省排灌总站接到省防指的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单位联系,了解现场条件,合理配备流动设备并尽快将设备运输到现场。当申请地排涝或抗旱任务完成后,申请单位负责机械设备回收工作,并在两个星期内归还到省排灌总站仓库。申请单位在使用、运输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由省排灌总站按机械设备原价予以追偿。
3.《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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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时村镇林业工作站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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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测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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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调查核实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时村镇林业工作站 依申请类 保留 半个月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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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图书馆(分馆)文献借阅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6.1基本服务: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2.《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4.1: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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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图书馆(分馆)办证(补证)服务  1.《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6.3.5人均借阅量: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2.《安徽省图书馆办证指南》第四条:补证手续:持证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和押金收据,还清所借图书及所欠费用,并缴纳成本费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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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格审核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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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申请转报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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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格审核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埇桥区《关于落实区属改制、破产企业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夫妇退休后一次性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埇政秘(2011)116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埇政秘(2013)89号),(一)奖励标准。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2.企业职工和其他人员退休的,或城市无用工单位的其他人员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0周岁比照退休执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亦未收养子女的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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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生育服务登记卡登记发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2.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规定和《安徽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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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时村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天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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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计划生育节育情况证明出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2.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规定和《安徽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8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3日起施行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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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审核转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第三条 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除可支付符合规定的大病保险盈利率费用及因政策性亏损导致的基金分担支出外,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县域医共体实施地区,基金按人头预算管理,具体按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执行。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二类疫苗、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 时村镇卫生院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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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补办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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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计生困难家庭、贫困母亲、留守儿童救助初审转报 1.《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口组办〔2011〕2号)全文。
2.《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二)救助贫困母亲,帮助改善生活、发展生产和子女教育;(三)救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四)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五)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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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核实转报 1、《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退出村医补助,按其60周岁前从事村医工作年限计算补助标准。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制定当地执行标准;现发放标准超过本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当地标准执行”。
2、《安徽省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卫基层〔2015〕22号):“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坚持成熟一批、审查一批、公示一批、发放一批,实行建档立卷、动态管理,确保通过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均能享受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教育疏导工作”。
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退出村医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埇政办〔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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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出具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终止妊娠,对怀孕14周以上确需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由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在出具计划生育(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时,必须严格把关,申请终止妊娠对象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提供省批准的医疗保健结构(省立医院、宿州市立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院)出具的医学意见后,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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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核实转报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皖卫办〔2014〕3号),
宿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宿政办秘〔2014〕84号)和《宿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宿人口委〔2014〕40号)两个文件,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建立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对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困难家庭,如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核确认,根据其失能程度,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城乡统一的原则,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重度失能每人每月800元,中度失能每人每月600元,轻度失能每人每月400元,每季度或半年发放一次,且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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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核实转报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第十一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 时村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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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换证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全文。 时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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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时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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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时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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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县(级)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三章 程 序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的县(区)消费者协会领取或者从消费者组织网站下载相关申请表。第八条 县(区)消费者协会对申请加盟企业负责初审;(一)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企业的申请;(二)负责对申请企业实地检查、听取消费者意见;(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经济户口、12315数据库信息,了解企业经营规模、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四)人为符合“联盟”申请条件、能够做到承诺内容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是消费者协会;(五)负责对本辖区的加盟企业日常监督工作。如发现已加盟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认定过程中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情况的,负责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级消费者协会。申请企业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消费者协会提出复查要求。第九条 市级消费者协会负责审核批准:(一)负责对县级消协上报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核;(二)负责向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征询对申请企业的意见:(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市级企业进行审核、批准;(四)负责受理申请企业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进行复查要求,并提出复查意见;(五)将全市入盟企业名录上报省消协备案,并负责组织对入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企业对市级消费者协会审核批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消协提出复查要求。 时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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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核实 《安徽省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工龄认定和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广字〔2014〕37号)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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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时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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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时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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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1、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开办司发〔2015〕106号)全文。

2、《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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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致富带头人培训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五)项:积极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
2.《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扶办〔2015〕114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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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光伏扶贫工程项目申报初审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一)项:大力发展光伏扶贫。鼓励和支持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以及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和村级光伏电站,增加贫困户和贫困村收入。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全文。
3.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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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农村贫困户建档立卡服务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二、贫困户建档立卡方法和步骤,3.做法。采取规模控制,各省将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行政村。贫困户识别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二步:初选对象。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农户自愿申请,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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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证明出具 《安徽省技能脱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734号)第五章 补助资金核拨第十一条: 就业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补助。技工教育培养补助。补助资金(含生活、交通补助)由技工院校负责统一申报。每年5月底前,技工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补助申请表(附件6)、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村出具的证明其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的材料。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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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接待来乡(镇)上访群众 1、《信访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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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办理群众来信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2.《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 号)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设本省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畅通网上信访渠道,引导信访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开展网络视频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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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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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向信访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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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档案资料查询服务 1.《安徽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必须经档案保管单位同意,必要时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根据群众需要,常态化开展。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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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查阅档案介绍信开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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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1.《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2.《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2012〕222号):2011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3.《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皖政〔2011〕88号):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省、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制定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贴。
4.《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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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申请受理审核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康复是残疾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残疾儿童的康复价值最大,具有抢救性的特点,“十一五”以来被列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中之重。
2.《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继续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纳入省民生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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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受理审核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补项目。
3.《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16年,为全省80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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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贫困精神病患住院医疗救助资格审核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补项目。
3.《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16年,为全省80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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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九条:对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与适当补助。中央财政从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补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2.《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任务目标。解决影响残疾人、老年人日常起居、基本生活的家庭环境障碍,为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奠定基础。
3.《安徽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出台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确保新(改、扩)建道路、建筑物和居住区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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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2.《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地市残联负责资金分配、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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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第二代残疾人证申请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工作。按照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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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审核 1.《关于印发<2016年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四)项目管理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时村镇人民政府 依申请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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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初审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补项目。
3.《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16年,为全省80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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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受理初审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补项目。
3.《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16年,为全省800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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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审核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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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时村镇人民政府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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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组织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时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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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和救援演练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1号):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组织编制省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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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组织开展乡村医生培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时村镇卫生院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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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开展“全民健身日”宣传活动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第十二条 第一款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时村镇卫生院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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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组织开展防洪教育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时村镇人民政府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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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时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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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服务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413 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19〕50号第六条第三款: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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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3]13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78号) 时村镇水利工作站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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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3.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时村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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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全文。(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项目目标。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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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避孕药具免费提供 1.《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第10号令)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享有安全、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机构及人员,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用计划生育药具专项经费采购,由国家免费提供。
2.《安徽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做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的同时,可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具体服务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参加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或者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中支付。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接受前款规定项目所需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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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节日慰问 《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口组办[2011]2号文件)中第三点第二条第一小点: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或母亲节、5.29会员活动日等重要纪念日,组织集中慰问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活动。 时村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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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时村镇卫生院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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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时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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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新能源利用推广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时村镇人民政府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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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时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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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文化站免费开放服务 1.《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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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开展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时村镇人民政府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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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宣传 1.《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2.《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确保为全省15539个行政村每村送一场高质量的正规演出。(每村文化活动补助资金4400元,其中:中央1200元、省1720元、市县1480元)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把戏曲演出服务纳入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范畴,大力开展“送戏进万村”等惠民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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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时村镇卫生院 主动服务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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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2.《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二条: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3.《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第三十三条鼓励学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生产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向公众开放。
4.《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保障运动队训练、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等体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九条:训练场馆和专业性较强的场馆在保障专业训练、比赛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开放。
5.《安徽省游泳馆开放通知》:经过近1个多月的施工和改造工程,安徽省游泳馆现定于6月16日(本周四),正式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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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特色种养业扶贫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一、目标任务: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到2018年,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村至少发展1项特色种养业,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基本上从事1项特色种养业;到2020年,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村形成“一村一品”专业村,每个从事特色种养业的贫困户家庭农业经营收入达到本县(市、区)平均水平。 时村镇人民政府 主动服务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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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 《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时村镇林业工作站 主动服务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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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时村镇林业工作站 主动服务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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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植树造林宣传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
 2.《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今冬明春植树造林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会议、简报、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植树造林特别是实施城市森林长廊工程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投入,形成全市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3.《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主管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和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培训义务植树技术骨干,开展义务植树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知识,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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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农村留守儿童建档和随访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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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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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开展拥军优属走访慰问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三条 尊重、优待军人,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保护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时村镇人民政府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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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时村镇林业工作站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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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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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开展社区老年教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 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完善基层社区老年教育服务体系,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县级职教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等教育资源,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体育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社区科普学校等,开展老年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发展农村社区老年教育,有效整合乡村教育文化资源,以村民喜爱的形式开展适应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人的教育服务。推进城乡老年教育对口支援,鼓励发达地区以建立分校或办学点、选送教师、配送学习资源、提供人员培训等方式,为边远地区和农村社区老年教育提供支援。 时村镇人民政府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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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时村镇人民政府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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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6〕96号)围绕“6.1”《禁毒法》实施纪念日、“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等主要时间节点,紧扣宣传主题,结合“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等重点工作的推进,精心设计群众性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发动各部门力量参与,积极组织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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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时村镇人民政府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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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人民政府加快安徽文化强省战略合作协议》:文化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共同在黄山举办中国(黄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将其打造成为立足中部及长三角地区,面向全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新品牌。
3.《关于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展会清理规范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133号):同意你省继续举办的活动8项,分别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主办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地:安徽省各地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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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皖公刑侦[2016]211号) 第四项: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并重,大力做好反拐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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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开展法律进乡村、社区活动 1.《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2.《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3.《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时村司法所 主动服务类 保留 一周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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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开展“六一”反拐日宣传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 (皖公刑侦[2016]517号) 结合本地实际,在“六一儿童节”期间以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会同妇联等单位开展主题为“关爱儿童,反对拐卖”的反拐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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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4〕7号)将每年的6月16日确定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
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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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时村司法所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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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举办各类科普教育展览、讲座 《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十三条:科普工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下列形式组织开展:(一)举办科学技术活动周、科普日、科普讲座和科普展览;(二)举办科普论坛和科普产品博览会;(三)创作、编写、出版、传播科普、科幻作品或者读物;(四)组织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等面向基层的科普活动以及新技术推广、科学技术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五)开展与科学技术创新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和试验示范等活动;(六)创建各种类型的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单位;(七)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宣传、科学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等活动;(八)社会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其他形式。 时村镇人民政府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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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开展节水抗旱知识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时村镇人民政府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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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集中供水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时村镇水利工作站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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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村道养护作业公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时村镇林业工作站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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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村道公路用地外缘建筑控制区公告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时村镇人民政府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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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乡道建设和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时村镇建设所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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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公用路灯建设和维护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时村镇建设所 主动服务类 保留 时村镇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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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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