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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327/202211-00085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内容分类: 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栏杆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1-24  发布时间: 2022-11-2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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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人: 初审:朱约云     复审:郑健    终审: 刘毛飞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栏杆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2-11-24 11:46 责任编辑: 栏杆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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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282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22927日   

 

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主要风险

1.6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5 专家组

2.6 各县(市、区)应急处置机构

2.7 城镇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2.8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应急处置

4.5 扩大应急

4.6 信息发布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理赔

5.3 事故调查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6.2 应急抢险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经费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6.9 避难场所保障

6.10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应急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修订和解释

8.3 预案实施

 

附件:  1.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指挥体系通讯录

2.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3.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4.城镇燃气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要

5.城镇燃气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与评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高效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上级部门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处置。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控制事态和风险,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有效性,以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要依法依规做好事件的分析、调查、处理和总结,查清原因和责任,做好教育和防范,进一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水平和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宿州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是指城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5 主要风险

可能造成燃气突发性事故主要风险有:

(1)燃气设施事故风险包括:

供气气源单位或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

门站、调压站、输气主干管、贮气罐等设施设备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

燃气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较大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

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2)燃气运输事故风险:燃气在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瓶体破损、阀门开裂密闭不严等原因造成大量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导致爆炸燃烧;

(3)自然灾害风险:地震、滑坡等地质自然灾害、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等极端气象,导致输气主干管破裂、调压装置故障严重、机电设备毁损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气;

(4)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5)不可抗力风险:因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与停产、减产。

1.6 事故分级

按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4个等级。

1.6.1 一般(级)突发事件

(1)计划外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6.2 较大(级)突发事件

(1)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3人以上死亡、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不足50人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6.3 重大(级)突发事件

(1)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不足100人重伤的;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6.4 特别重大(级)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市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机构、县区(园区)应急处置机构和城镇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宿州银保监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宿马园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州经开区管委会,宿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宿州皖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宿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2.1.2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2)研究部署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

(3)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地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协调驻宿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2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2)经指挥部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3)传达指挥部有关指令;

(4)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2.3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和有关制度,在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市应急预案,并开展预案演练。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各地落实燃气企业应急抢修队伍建设。负责应急专家库建设。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配。负责协调城镇燃气企业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

应急管理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城镇燃气的行政执法,对有关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及时将结果告知指挥部办公室。

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工作;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事故前期抢救伤员,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舆情监控;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稳定民心。

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突发事故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通讯运营商提供应急抢险救援的通讯保障。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遇难人员殡葬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局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负责协调可能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在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天然气供应时,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以及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和心理干预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做好设备的事故抢险、应急处置、检测检验工作,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灭火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

宿州银保监分局:指导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马园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州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本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演练;及时报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在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保障本地区应急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燃气公司:负责编制本公司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公司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应急演练;负责对燃气事故的应急响应,依照应急预案开展快速抢险工作;负责事故的上报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对燃气管线、设施定期巡检维护,居民、工商业用户按期安检,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4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1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2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5)向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4.3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视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

(2)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

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结合市应急救援专家库设立燃气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专家组。

2.5.1 专家组组成

由燃气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建筑、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5.2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为市中长期燃气安全应急规划、建设提供意见或建议。

(2)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4)参与事故调查。

2.6 各县区(园区)应急处置机构

各县区(园区)成立本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7 城镇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

各城镇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按时演练,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2.8 应急联动机制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与县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县区政府应健全与各城镇燃气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3  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各县区政府及各园区管委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预防为主、长效管理的原则,加强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各城镇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隐患点、危险源的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定期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建立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设备维护、安全检查、隐患整治,制定和优化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控措施。

3.2 监测

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和城镇燃气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各网格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IV级)、黄色(级)、橙色(级)、红色(级)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1)蓝色预警(IV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燃气场站或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1小时内解决的。

(2)黄色预警(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黄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燃气场站或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4小时内解决的。

(3)橙色预警(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燃气场站或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12小时内解决的。

(4)红色预警(级)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的,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燃气场站或高中压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燃气泄漏,经研判,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3.3.2 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提出发布和解除建议,经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并报上级部门。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并报上级部门。蓝色预警信息由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和解除,并报上级部门。

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3.3.3 预警变更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提出变更预警级别。

3.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事故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 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和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通知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燃气设施权属单位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根据需要,对城镇燃气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3.5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4.1.1 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119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城镇燃气事故报告后,视情立即调度燃气企业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并报告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

城镇燃气企业在发现或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在发生事故后30分钟内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事故后由当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突发燃气事件报告后,应按以下程序上报:发生级、级燃气突发事件,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向市委(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值班室)、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同时,市政府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信息。

发生级燃气突发事件,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值班室)、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市安委办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

级燃气突发事件,由当地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值班室)、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市安委办报告信息。

4.1.2 报告途径

市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报告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向社会公布应急报告电话号码,原则上为110119或其他专门号码。

4.1.3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包括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单位、时间、地点;

2)事件的简要经过;

3)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5)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4 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并按照最新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城镇燃气企业和县区(园区)燃气主管部门在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启动本单位、本地区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6)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7)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8)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收集证据工作;

(9)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10)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1)发生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4.3 分级响应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级、级、级和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本预案启动后,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一般事件(级)应急响应:由属地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和城镇燃气企业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上报处置情况。跨区域事件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较大事件(级)应急响应:根据属地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副指挥长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企业、属地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事件(级)应急响应:根据属地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指挥长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市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救援;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省政府,在其指挥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特别重大事件(I级)应急响应:根据属地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报告的应急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指挥长批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全市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先期救援;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省政府,在其指挥下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4 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应急处置组、医疗卫生组、治安管理组、处置保障组、综合组、专家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应急处置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参与,主要职责如下:

1) 人员紧急疏散。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避免穿越危险区域。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意见建议。

2) 事故抢险救援。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局牵头,城市管理等部门参加,负责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燃气泄漏扩散、火灾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或市管园区管委会牵头,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管理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宣传部、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政府或市管园区管委会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5 扩大应急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长视情请示市长,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市安全时,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市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视情及时报告省政府、国务院,请求应急支援。

4.6 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级、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会同牵头处置的部门负责。级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区政府负责。

4.7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8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应急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负责现场指挥的部门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或市管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对受影响的群众应做好安抚、救助工作,保证群众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公共设施修复等工作,恢复事故影响区域正常供气。

5.2 保险理赔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宿州银保监分局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

事故的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规定。

一般事故由县区政府或市管园区管委会授权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权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评估情况需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5.4 总结评估

市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与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指挥部场所、通讯设备,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对外联络需要。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及时协调有关通讯运营商,保障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通讯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和城镇燃气企业抢修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值班电话通讯录。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救援队伍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讯网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接收、显示和传递城镇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6.2 应急抢险装备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抢险装备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会同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结合城镇燃气抢险抢修的反恐作战最小单元建设,开展应急资源调查,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消防救援支队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适应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需求。

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如现场指挥部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装备产权单位应坚决执行,迅速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燃气专家队伍,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市及各县区(园区)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组建和完善本地区燃气专业抢险队伍。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鼓励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协调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干预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6.7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应由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必要经费。城镇燃气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确保应急处置的资金需要。

6.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9 避难场所保障

市、县(区)、乡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10 技术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城镇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事故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组建燃气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燃气行业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7.1.1 宣传教育

指挥部办公室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城镇燃气使用常识,宣传燃气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燃气使用安全意识和抢险救灾社会责任意识。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做好定期入户安全检查。

7.1.2 业务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针对燃气突发事件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2 应急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案演练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后,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城镇燃气企业应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4次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每年1次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年1次反恐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7.3 责任与奖惩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城镇燃气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不履行本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预案相关工作不落实,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工程、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2)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区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制订(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附件3

 

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附件4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内容要点

 

1 综合应急预案

1.1 燃气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1.2 综合应急预案应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信息发布、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1.3 综合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形式及构成单位的应急处置职责。应急组织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工作小组。

1.4 应急响应应按下列流程进行:

1信息报告;

2预警;

3响应启动;

4()应急处置;

5应急救援;

6响应终止。

1.5 事故信息经总指挥确认后,应指定相应的信息发布人员对外发布。

1.6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各小组的职责,对事故进行后期处置。

1.7 保障措施应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物资装备保障等。

2 专项应急预案

2.1 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的事故风险,燃气经营单位应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2.2 专项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2.3 宜采用图式的形式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构成,宜分为总指挥、现场指挥、应急通讯组、事故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救护组、后期处置组和后勤保障组。

2.4 处置程序宜按下列流程进行:

1信息报告;

2响应程序;

3响应分级;

4应急资源调配;

5应急救援;

6扩大应急。

2.5 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危害程序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6 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火灾、燃气泄漏、爆炸、燃气抢修、限供、反恐安保、灾害性天气等。

3 现场处置方案

3.1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设施,燃气经营单位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2 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事故特征、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3 应急工作职责应包括负责人职责和应急队员职责。

3.4 应急处置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处置程序: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及现场情况,明确事故报警、各项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的引导、事故扩大及同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

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从人员救护、工艺操作、事故控制、消防、现场恢复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应急处置措施;

3明确报警负责人、报警电话、管理部门等的联络方式和联系人员、事故报告的要求和内容。

3.5 注意事项应包括人员防护、自救互救、装备使用、现场安全等内容。

3.6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较小的燃气经营单位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附件5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演练与评估

 

1 预案演练

1.1 燃气经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2应急演练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场站生产装置、设备以及管网泄漏(场站、管网、用户端各类)应急处置抢险;

2通信设备使用及预警讯号发布、联络;

3防护指导,包括专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员工的自我防护;

4急救及医疗方式;

5事故区域可燃气体监测及警戒范围设置;

6泄漏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及人员清查;

7事故区域交通控制及管理;

8应急响应扩大及向上级报告情况;

9向单位求援及向友邻单位求助、通报情况;

10事故的善后工作。

1.3 应急演练前应制定演练计划,计划应包括演练目的、时间、地点、演练主要内容、参加单位和经费预算等。

1.4 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宜成立演练领导小组,下设策划组、执行组、保障组和评估组等专业工作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组织机构可进行调整。

1.5 应急演练总指挥下达演练开始指令后,参演单位和人员应按设定的事故情景,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直至完成全部演练工作。演练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演练总指挥可决定中止演练。

1.6 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演练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可对应急演练准备、策划等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分析。

2 预案评估

2.1 预案评估应与应急演练同步进行。

2.2 燃气经营单位应通过评估发现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人员、应急机制、应急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总结演练中好的做法和主要优点等。

2.3 评估组由应急管理方面专家和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方代表组成,规模较大、演练清景和参演人员较多或实施程序复杂的演练,可设多级评估,并确定总体负责人及各小组负责人。

2.4 演练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针对收集的各种信息资料,依据评估标准和相关文件资料对演练活动全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并撰写演练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向所有参演人员公示。

2.5 燃气经营单位应根据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计划, 明确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同时,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原因。

3 应急演练记录

3.1 应急演练结束后,燃气经营单位应填写应急演练记录,记录应包括演习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演习内容等。

3.2 燃气经营单位应将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应急演练评估表、应急演练记录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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