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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327/202401-00017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内容分类: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栏杆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时间: 2024-01-11 11:13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医保政策】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人: 初审:朱约云     复审:郑健    终审: 刘毛飞

【医保政策】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文章来源: 栏杆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4-01-11 11:13 责任编辑: 栏杆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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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根据《宿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生育保险参保实行6个月等待期。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并继续缴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含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配偶,在未就业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补贴,差额部分从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限额为1000元,限额以内按实际费用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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