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327/202401-00017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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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栏杆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1-11 | 发布时间: | 2024-01-11 11:13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医保政策】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 ||
审核人: | 初审:朱约云     复审:郑健    终审: 刘毛飞 |
根据《宿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生育保险参保实行6个月等待期。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并继续缴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含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配偶,在未就业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先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或生育补贴,差额部分从职工参保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限额为1000元,限额以内按实际费用结算,超过限额部分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