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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327/202406-00016  信息分类: 监督保障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栏杆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6-20  发布时间: 2024-06-2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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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政务公开制度】栏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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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栏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来源: 栏杆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4-06-20 15:31 责任编辑: 栏杆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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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制度】栏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镇及各部门、单位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镇、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镇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镇纪检监察负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政府各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制度追究范围,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实行政府信息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活动搞“暗箱操作”,承诺不兑现;

(三)应当公开的没有按要求公开,该公开的没有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五)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本办法追究范围,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不及时办理和批复;

(三)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五)拒绝、干扰、阻扰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六)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和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镇纪检监察部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镇纪委。

第十一条 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镇监察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镇监察室接到复核申请或受理申诉后,应于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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