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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335/202312-00030  信息分类: 管理和使用情况
 内容分类: 其他,其它,个人 发布机构: 灰古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2-27  发布时间: 2023-12-27 12:15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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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文章来源: 灰古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3-12-27 12:15 责任编辑: 灰古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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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一)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埇桥区城市月低保标准的2-6倍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5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0元、4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月低保标准的3倍、5倍、7倍、9倍和10倍救助。

(三)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给予城市月低保标准的2-6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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