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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LB913/201806-00045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大泽乡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06-20  发布时间: 2018-06-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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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大泽乡镇为民服务总目录清单

文章来源: 大泽乡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18-06-20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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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大泽乡镇为民服务总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1 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依申请
2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办 《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第40)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依申请
3 农村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第三十条 《安徽省老年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由乡、镇统一办理。 依申请
4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认定发放 《关于印发<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 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依申请
5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转报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 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依申请
6 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审核转报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二十四条 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10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
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依申请
7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主动服务
8 兴办敬老院、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兴办老年学校、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以及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主动服务
9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二、(二)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三、(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主动服务
10 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主动服务
11 组织地震灾后农业、企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主动服务
12 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依申请
13 残疾人职工就业争议法律援助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依申请
14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或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二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2.《安徽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皖司发﹝200987号)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申请,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协助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援助。
依申请
15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每年12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主动服务
16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1.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引导广大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皖法治办〔2013〕7号):《安徽省“法律进机关”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3.《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 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主动服务
17 出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证明 1.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2.《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依申请
18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相关证明出具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依申请
19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相关证明出具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依申请
20 提供幼儿接受学前教育保障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主动服务
21 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学前教育保障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接受学前教育,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 主动服务
22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主动服务
23 辍学学生复学服务 《安徽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师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复学。 主动服务
24 开展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主动服务
25 为辖区内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主动服务
2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初审转报 1.《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2.《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依申请
27 残疾人医疗救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2.《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依申请
28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1.《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2011199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2.《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皖政〔201188号):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省、市、县(市、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制定我省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继续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给予政府补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依申请
29 残疾人托养申请初审转报 1.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二条 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2.常态化开展事项。
依申请
30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精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补项目。
2.《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16年,为全市44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2. 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3.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工作具体由乡镇财政所实施。
依申请
31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主动服务
32 适当提高重残、多残、特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主动服务
33 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依申请
34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初审转报 《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皖农科〔201651号):二、重点工作:(一)确定培训对象。1.职业农民培训。培训对象遴选遵循立足产业、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县农委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镇初审、县农委确定的程序择优确定。 依申请
35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依申请
36 《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就业援助对象年审)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三十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年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实施。
2.《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二(六)建立年度审验制度。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具体实施。年审合格后,应在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注明年审合格。
依申请
37 《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或换发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依申请
38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承办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依申请
39 新农合办理服务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收缴。具体收缴方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依申请
4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依申请
41 新农合、医保病人转院办理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到统筹地区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履行简便的转诊或备案手续。未经转诊或备案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者,其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应低于经转诊或备案者。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应当及时报告参加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依申请
4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依申请
43 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公共服务职责和范围,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
主动服务
44 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主动服务
45 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初审转报 1.《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二、(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2.《关于印发<2016年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四)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残联审批。
依申请
46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 :第三条 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依申请
47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口死亡信息登记部门职责,规范登记工作流程,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为《死亡证)》的签发与使用,以及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含非正常死亡)、信息共享与统计分析等。
第三条
人口死亡信息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是卫生计生部门职责之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死亡信,急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应当遵循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依申请
48 预防接种服务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373号):第四章: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组织形式分为常规接种、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建议确定辖区内接种服务的形式和周期。
依申请
49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主动服务
50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主动服务
51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主动服务
52 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0102 )组织形式及职责。(3)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计划生育等多种途径,按照方案流程组织叶酸发放工作和管理督导,并按要求上报叶酸需求量。
2.乡镇有关医疗机构参与。
主动服务
53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坚决落实补助政策,确保住院分娩实施到位。从200911日起,对安徽省境内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持有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补助,标准为每一孕产妇不低于300元。 主动服务
54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埇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埇政办〔201431):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快速落实卫生应急处置措施。
主动服务
55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9号)21.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根据职责权限公开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3.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3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40%35%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保持在80%以上;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
4.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基层秘﹝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第三条第(五)项: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40元提高到45元。四、继续实施21项民生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等21项民生工程。
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主动服务
56 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培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主动服务
57 组织公民献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主动服务
58 组织进行防洪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主动服务
59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主动服务
60 开展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主动服务
61 设施农用地协议签订转报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四、(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依申请
6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指导服务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主动服务
63 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2.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主动服务
64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申领审核转报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依申请
65 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补贴申领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二、(二)强化巡查监管。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居)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要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服务组织,整合资金对秸秆还田作业实施补贴,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 依申请
66 农机购置补贴代申办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依申请
67 太阳能等新能源、保土耕作方法推广应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主动服务
68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主动服务
69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主动服务
70 粮食补贴资金分解发放公示(包含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良法示范户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的通知》五、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后,由建制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再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直接兑付到农户。 主动服务
71 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应急处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主动服务
72 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主动服务
73 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主动服务
74 组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主动服务
75 林木采伐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常态化开展事项。
依申请
76 提供林业技术培训、服务、咨询服务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主动服务
77 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主动服务
78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主动服务
79 提供集中供水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主动服务
80 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主动服务
81 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推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主动服务
82 公用路灯建设维护服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 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主动服务
83 乡道的建设养护服务 《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主动服务
84 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主动服务
85 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服务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主动服务
86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主动服务
87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主动服务
88 为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出具证明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三项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第二项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依申请
89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毁损补领或更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依申请
90 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阅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三十二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申请
91 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公示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一)登记事项;(二)登记依据;(三)登记条件;(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主动服务
92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报道。 主动服务
93 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 《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主动服务
94 生育服务登记卡遗失补发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依申请
95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发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依申请
96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依申请
97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遗失补发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依申请
98 出具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介绍信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 计划外妊娠16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和()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 依申请
99 人口基金救助申领审核转报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审批程序。1、摸底调查。2、本户申报。3、村(居)评议并张榜公示。4、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并确认备案。6、市计生协复核签署意见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7、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8、省人口基金会发放救助基金。 依申请
100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审核转报 《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皖人口发〔20093)(三)确认程序 节育奖励对象采取即时申报、即时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确认程序:1.本人申报。2.村级评议。3.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对申报对象生育、节育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4.县级确认。县级人口计生委对上报对象生育、节育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到施术单位调查核实。将拟确认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示10天,同时公布省、市、县、乡举报电话。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复查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确认后,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 依申请
101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发放审核转报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试点专项资金结算流程:(一)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自愿申请参加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村、乡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进行资格初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经核实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发放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卡,同时建立相关档案信息。 依申请
102 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依申请
103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主动服务
104 计划生育药具发放、使用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主动服务
105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助学成才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 主动服务
106 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主动服务
107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意见》(人口宣教〔201211号):要求,全面做好人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主动服务
108 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依申请
109 提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依申请
110 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主动服务
111 农家书屋维护管养 1、《安徽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实施办法》:1、农家书屋23.6万(0.2×118个村)每村补助标准为2000元,其中1600元根据省市主管部门部署,由县文化委员会集中统一采购图书,每个书屋补充新书不少于100册。另外400元由县化委员会统筹,用于对全县农家书屋管理员业务培训、指导、维护运行和开展读书活动等。2、农家书屋补助资金拨付:每村1600元图书购置专款拨付到图书提供商。书商凭采购单、购书合同,配送签收单等资料,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拨付。委统筹的每村400元,用于组织开展农家书屋有关活动,工作中产生的费用按程序凭据报销,从农村文化建设补助专户中支付。
2乡镇政府参与组织实施。
主动服务
112 科学文化知识普及 《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主动服务
113 文化站免费开放服务 《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试行)》:文化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站内的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开放。 主动服务
114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三条: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技术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制作并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补充或订正的预报和警报。第二十六条:公益气象服务主要包括:(四)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 主动服务
115 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应急处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主动服务
116 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活动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主动服务
117 扶贫项目审核转报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三)强化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在扶贫开发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扶贫项目实行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批、省市备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县级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负主体责任。 依申请
118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转报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四、改造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依申请
119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
.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
.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主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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