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247/202502-00008 | 信息分类: | 应急预案 |
---|---|---|---|
内容分类: | 公告,卫生、体育、医疗,其它,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大泽乡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2-11 | 发布时间: | 2025-02-11 21:5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公共卫生类】大泽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
审核人: | 初审:王蔚     复审:赵家祥    终审: 周鑫 |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张店镇特制定本预案,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镇政府成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各类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交通事故中的伤病紧急医疗救护、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镇政府按照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根据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和指挥,决定采取本行政区域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镇卫生院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镇社会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承办救灾、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通报与分级
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1.1.1责任报告单位
镇政府应当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由镇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1.2报告时限和程序
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1.3报告形式和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先以其他形式报告,事后立即补报书面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包括报告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报告时间,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地点、时间、事件性质(主要病症、可能原因)、波及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年龄、性别、职业等)、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具体要求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规定执行。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通报。
除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经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3.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腺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
●镇政府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乱在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一周内全镇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在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
●地市级以上人民卫生院认定的其它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3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 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
●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省级以上人民卫生院认定的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4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发生新发传染病或已消灭传染病。
●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5人以上。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结
4.1预案启动的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讲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向区政府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明确的情况下镇政府也可以直接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2预案的启动
经判断属于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区政府建议和经区政府同意,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镇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由区政府进行指导。
经判断属于较重、严重或特大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镇政府及时向区卫生计生部门汇报,经区人民政府建议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由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技术研究、信息交流和经验推广,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1.1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合理布局、科学决策,中央指导,地方负责,平战结合、统筹兼顾,中西医结合、优势互补,科学建设、坚持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主要包括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医疗救治队伍和医疗救治机构。
5.1.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建立由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5.1.3培训和演练
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
镇政府要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5.2物资经费保障
5.2.1物资储备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5.2.2经费保障
镇财政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