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镇以下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起报单位:镇以下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由部门汇总后报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二、组织实施
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部门按照《埇桥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中各统计指标的报告期限,于1.4.7.10月的5日前报送《埇桥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四、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报表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
(三)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政务公开信息制度》可以公共查阅点、服务大厅等多种形式公布,但只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同时以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和公共查阅点、商业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布,只记为“政府网站公开数”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