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351/202505-00006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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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公安、安全生产、司法,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大营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发布时间: | 2025-05-19 17:1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大营镇2025年4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信访办 | ||
审核人: | 初审:柯章涛     复审:曹天成    终审: 唐建飞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公共服务部门 |
工作开展情况 |
办理结果 |
备注 |
1 |
接待来访群众 |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
信访办 |
正常开展 |
本月接待来访群众5批8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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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理群众来信 |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
信访办 |
正常开展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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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
信访办 |
正常开展 |
可通过安徽网上信息系统进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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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访信息公开 |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
信访办 |
正常开展 |
在村设立举报信箱、投诉电话等,信访人也可以通过埇桥区网上信访投诉平台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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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
信访办 |
正常开展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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