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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351/202603-00016  信息分类: 农业农村政策
 内容分类: 意见,国土资源、能源,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大营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03-30  发布时间: 2026-03-30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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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埇桥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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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 大营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6-03-30 17:40 责任编辑: 大营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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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
指导意见

各镇、有关街道、有关行管区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切实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政策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平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流转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经营权流转要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权益保障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适度规模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要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四)有序流转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做好前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流转程序

(一)严格流转程序。土地经营权流转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自主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流转双方商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收益支付方式等内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书面合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他人无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向发包方备案。

(二)规范合同管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各镇(街道、行管区)要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与管理,开展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等服务,要引导土地流转当事人使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有效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监管,对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显失公平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乡镇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按季度将土地流转台账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强化风险防范。各镇(街道、行管区)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前置服务,组织各村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提前介入指导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对土地流转主体进行资格审核,建立由职能部门、村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土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重点审核土地流转受让方的资信、经营投资能力、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和土地复垦保证等,坚决杜绝无经营能力、信用较差的主体流转农村土地。各镇(街道、行管区)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流转主体生产管理和市场营销能力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各镇(街道、行管区)要按照《埇桥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进行分级资格审查,对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可采取先付租金、后用地的方式,提前支付至少一年的土地流转费用。

(四)有效化解矛盾。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解决。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镇村要及时介入进行调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镇。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各镇(街道、行管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业务指导与服务,确保农村土地有序规范流转。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行管区)要通过广播、会议、明白纸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做到土地流转政策人人知晓,户户都有明白人,实现依法流转、规范流转、有序流转,切实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将会同有关单位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行管区)要及时组织力量对现有土地流转进行全面核查,对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引导其进行规范、完善合同;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要依法查处或惩罚;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流转主体及时兑现。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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