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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343/202303-00012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企业 发布机构: 桃园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3-07  发布时间: 2023-03-07 10:1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桃园镇2023年02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市场监督管理所
人: 初审:张晓溪     复审:潘丽丽邱玲    终审: 李超杨国栋

桃园镇2023年02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市场监督管理所

文章来源: 桃园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3-03-07 10:12 责任编辑: 桃园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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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镇2023年02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市场监督管理所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工作开展情况

办理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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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2.《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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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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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换证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的意见》:(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省(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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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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