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343/202308-00064 |
信息分类: |
管理和使用情况 |
内容分类: |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
发布机构: |
桃园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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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12-11 10:2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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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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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宿州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
审核人: |
初审:潘丽丽     复审:刘少石    终审: 邢楠 |
宿州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文章来源: 桃园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4-12-11 10:25
责任编辑: 桃园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宿州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据了解
本次调整后
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084元(每人每月757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8664元(每人每月722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120元
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800元(每人每月900元)
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1264元
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748元(每人每月729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市人社局提供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965元/月,半护理标准为579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78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676元/月,半护理标准为386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元/月。上世纪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年6300元(每人每月525元)。调整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和上世纪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困难生活救济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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