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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343/202503-00033  信息分类: 管理和使用情况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统计,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发布机构: 桃园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3-18  发布时间: 2025-03-18 11:51
号: 皖民规财函(2024)72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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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政策法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皖民规财函(202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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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皖民规财函(2024)72号)

文章来源: 桃园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5-03-18 11:51 责任编辑: 桃园镇人民政府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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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皖民规财函(2024)72号)

皖民规财函(2024)72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进一步规范我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十四五”期间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的5%动态调整,基本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

二、工作任务

(一)保障对象

1.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含家庭寄养)、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抚养、独立生活等)。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正在服义务兵役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参照孤儿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二)保障标准

2024年全省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55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57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各地应努力拓宽资金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保障。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养育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当地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统筹列入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通过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基本生活费及儿童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市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对管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含家庭寄养儿童)监(看)护、养育、心理和家庭环境等情况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督促监(看)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对已经纳入保障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并做好探访记录。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础信息数据库;市、县级民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按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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