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466/202211-00036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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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通知,公安、安全生产、司法,其它,个人 | 发布机构: | 杨庄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11-02 | 发布时间: | 2022-11-03 18:22 |
文号: | 杨庄政〔2022〕2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印发《杨庄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审核人: | 初审:倪力帆     复审:宋家钰    终审: 徐璐 | ||
政策咨询机关: | 暂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0557--4310104 |
杨庄政〔2022〕22号
各村、各成员单位:
现将《杨庄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杨庄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杨庄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通知》(食安委发〔2022〕7号)(以下称《意见》)要求,根据省、市、区食安办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实行食品安全包保责任清单制。建立健全分层分级、层级对应的食品安全包保责任清单制度。分级是指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附件1),结合我镇实际,将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划分为A、B、C、D级。层级对应是指市级领导干部包保A级主体,区领导干部包保B级主体,镇领导干部包保C级主体,村干部包保D级主体。包保干部须按照对应层级压紧压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建立《食品安全包保责任清单》(附件2)以备案备查。
1.市领导干部包保A级主体。市级包保干部主要为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A级主体原则上包括: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用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等。
2.区领导干部包保B级主体。县(区)级包保干部主要为县(区)委、县(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等,B级主体原则上包括: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中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大型食品仓储企业,小微型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等。
3.镇领导干部包保C级主体。镇级包保干部主要为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等,C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农贸市场等。
4.村干部包保D级主体。行政村包保干部主要为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四员”等,D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小餐饮、食品摊贩,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实行食品安全包保任务清单制。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抓好常态化防控、强化应急处置、加强宣传和培训”的食品安全包保任务清单制度。各级包保干部须照《食品安全包保任务清单》(附件3)要求,履行包保责任、挂图作战,每季度对包保主体至少开展1次督导,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应增加频次。当包保主体的风险等级升高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包保干部要靠前办公、现场督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
(三)实行食品安全包保督查清单制。建立健全镇村食品安全包保督查清单制度。要相应建立督查组,按照《食品安全包保督查清单》(附件4),对辖区包保干部落实包保责任清单、包保任务清单的情况,尤其是对是否履职尽责、是否完成任务进行督查。根据督查结果,对工作不得力、责任不落实的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并视情通报。
(四)实行食品安全包保承诺制。建立食品安全包保责任与任务承诺书制度。包保干部须同本级党委或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村级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附件5),明确包保主体,履职尽责,完成任务。承诺书要逐级报备。
二、工作安排
(一)开展摸底调查(2022年11月1日前)。摸清镇村包保干部底数,确定包保干部的范围、数量以及对应包保方式,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情况摸底调查,摸清各类主体的分布、规模、业态等情况,并按照分级标准,明确A、B、C、D四级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二)建立清单台账(2022年11月5日前)。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摸底调查和党委政府确定的包保干部情况,建立包保主体台账,明确包保主体联系人;建立镇村包保干部台账,确定干部名单;按照分层分级、层级对应要求,建立镇村食品安全包保责任清单和包保任务清单。
(三)签订“承诺书”(2022年11月10日前)。通过有效方式,组织包保干部同本级党委或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村级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
(四)建立工作档案(2022年11月30日前)。镇食品安全办对辖区内包保干部签字确认的《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建立电子档案存档备查,并报送区食品安全办。村承诺书纸质档案报镇食品安全办存档备查。
(五)开展宣传培训(2022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镇村包保干部轮训,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讲解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各级包保任务和具体应用操作。
(六)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动态变化,原则上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对包保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及省、市、区食安办有另行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推动落实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作为“一把手”工程。要按照2022年全国食安办主任会议精神,将《意见》要求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确定本级包保干部范围和数量。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建工作专班,在食安办机制下实体化运行,集中力量攻坚,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有序有力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工作衔接。要将食品安全责任和任务压实到部门(单位)、落实到个人。要协调做好包保干部与包保主体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以及属地市场监管人员的衔接工作。要强化包保责任与监管责任的衔接,不得以监管责任替代包保责任。包保干部须每年向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食安办报告履职情况。
(三)及时报送数据。各村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逐级上报食品安全包保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督查清单、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及时更新包保干部、包保主体信息,确保数据完整规范、客观准确。如因工作调整、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包保干部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包保干部,并逐级上报备案。
(四)加强督促检查。镇食安委建立督查组,通过“四不两直”等方式,督查下级包保干部履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督查情况逐级上报。
(五)严守工作纪律。要督促提醒包保干部,严格按照任务清单开展督导,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加重企业负担;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安徽省三十条规定精神,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收受企业财物、接受企业宴请;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层层陪同。
附件: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
附件1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3.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