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466/202412-00004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 |
发布机构: |
杨庄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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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12-10 09:57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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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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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官方明确!这些都是家暴证据 |
审核人: |
初审:倪力帆     复审:宋家钰    终审: 张绍伟 |
官方明确!这些都是家暴证据
文章来源: 杨庄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4-12-10 09:57
责任编辑: 杨庄乡人民政府浏览量:
官方明确!这些都是家暴证据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
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8类证据 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意见》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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