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407/202311-00011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内容分类: |
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支河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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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3-11-08 14:5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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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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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宿州发布提醒告诫书! |
审核人: |
初审:朱帅帅     复审:张鹏程    终审: 徐良行 |
宿州发布提醒告诫书!
文章来源: 支河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3-11-08 14:59
责任编辑: 支河乡人民政府浏览量:
宿州发布提醒告诫书!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市场计量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今年以来,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在电子计价秤综合整治以及根据网络平台反映中查处了一批“缺斤短两”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秩序,构建诚信经营、公平有序的计量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二、各类经营户要主动停止使用不合格的电子秤,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电子秤。各类经营户在与消费者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法定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量值。如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使用的电子秤应符合以下要求:1.铭牌上应清楚标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数、分度值、最大皮重值(最大去皮量)、准确度等级、出厂编号、制造厂名、厂址等。2.出厂铅封完好,不能通过面板按键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不能添加作弊程序;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强制检定,对于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要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三、市场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集贸市场主办方是市场内计量活动的主要责任人。市场主办方对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实行入场计量器具先行确认、统一登记造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器具用标准砝码随机检查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行为。四、市场主办方要配备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在公平秤放置处加贴明显标志,要明确专人管理,方便消费者复秤,确保秤准量足。市场主办方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每年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先看电子秤是否张贴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证,称重前是否重量显示值为零。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应及时要求经营者复秤,也可以自行到公平秤处进行复秤。如遇商户“缺斤短两”的情况,请及时拨打市场主办方投诉电话,由主办方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也可直接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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