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458/202101-00009 | 信息分类: | 宅基地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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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个人 | 发布机构: | 解集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15:2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办理程序指南 | ||
审核人: | 初审:王志     复审:焦闵闵    终审: 顾伟利 |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通知》(农经发【2020】3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宅基地规范审批工作,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和不具备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
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
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被占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3.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
3.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二)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
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
四、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及建房管理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1.农户提交书面申请后由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讨论公示,存在异议的,要由村组织调查后撤销或修改后在次公示;2.书面申请无异议的经村级组织审查后将审查结果报送乡镇政府组织部门连审,材料不全的由乡镇政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哪些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由乡镇政府依法给予答复;3.连审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二)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
1.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
2.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
3.应拆旧的旧房,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4.农户通过验收后,需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5.农村宅基地审批材料归档留存,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五、依法监管农村宅基地建房
1.完善动态巡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 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工作机构,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2.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
3.日常监管。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 1 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附件1: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附件2: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办理流程
解集乡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附件2:
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