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458/202112-00032 | 信息分类: | 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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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公告,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解集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1-29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09:2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社会安全事件类预案】埇桥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
审核人: | 初审:焦闵闵     复审:张振宇    终审: 解雯雯 |
埇桥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专家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
3.3 预警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指挥
4.5 应急联动
4.6 扩大应急
4.7 应急结束
4.8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7 奖惩与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量级表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我区应对辐射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辐射事故,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预防或最大限度减轻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宿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埇桥区境内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的被盗、丢失、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事件。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1.3.2 重大辐射事故:
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3.3 较大辐射事故:
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3.4 一般辐射事故:
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4 适用范围
埇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的事故,及其本行政区域以外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和核动力航天器坠落对本地造成影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或人员受照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本行政区域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5)可能对埇桥区行政区域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其他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各乡镇、街道、园区,核技术应用单位和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社会支持的救援工作机制。
1.5.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一般事故发生后,我区启动预案组织应急处置,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前期处置;当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时,我区在进行前期处置的同时,配合省市政府或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5.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管、监测,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辐射材料、装置应用单位加强应急演练,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作为第一响应者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计委、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各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组成。
必要时,可及时将区直相关部门纳入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
2.1.2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2)协助省市政府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决定启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启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4)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2)区政府办(应急办):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度各方力量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资源,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向上级报告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
(3)区环保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判定环境辐射事故等级;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牵头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
(4)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辐射事故的紧急处置工作。
(5)区卫计委: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健康评价;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和医疗咨询服务;协助相关单位做好辐射事故的紧急处置工作。
(6)区安监局:参与因安全生产导致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8)区消防大队:负责与辐射事故有关的消防应急处理与处置。
(9)各乡镇、街道、园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及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当地发生的辐射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发生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和环境评价工作;负责组织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1.4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处理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3)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等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协调、指导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培训演练,组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牵头组织辐射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辐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现场指挥部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指挥长,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2.3 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辐射防护、放射医学、环境保护、公众宣传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组成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主要职责是:
(1)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指导;
(2)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3)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等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1)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突发辐射事故发生。环保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区辐射材料、装置应用单位的调查工作,全面摸清底数,及时更新辐射源数据库,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抄送公安、卫生部门。
(2)辐射材料、装置应用单位对本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负责,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3.2 预警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
3.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即将发生的辐射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有效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区辐射事故指挥部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时,辐射材料、装置应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区辐射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事发地主要负责人和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3 应急响应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包括受伤受害人员救治、受困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安置、涉险人员疏散和撤离及其他救护措施;
(2)对事态实施有效控制。包括现场危险因素控制和消除、重大危险源防控和转移、重要防护目标保护等。必要时,实施现场管理或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3)对事件现场进行清除清理。包括受损物资、设备和商品的清理,泄漏危化品和油污的清除清理,临时设施的拆除,现场废弃物和垃圾的清理等;
(4)启用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开展社会动员,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政府应急办可以向社会单位和个人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突击生产、调配,保障供给;
(6)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经营和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 现场指挥
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
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制定处置方案;
(2)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应急办报送信息;
(3)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
(4)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辐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结合专家意见,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市应急办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6)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4.5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随时报告事态发展及处置情况。
4.5.1 监测与处置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主要职责:
(1)根据污染源资料及现场情况分析辐射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初步确定辐射事故等级;
(2)负责联系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相关应急监测,汇总、上报、分析监测结果;
(3)负责对监测发现有放射性沾污场地进行洗消;
(4)协助公安部门查找、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4.5.2 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阻止无关车辆进入控制区;
(2)组织人员疏散与撤离;
(3)维护撤离区、控制区和安置点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负责应急消防救护工作;
(5)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4.5.3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计委牵头,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对可能受辐射损伤或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采取暂时隔离、洗消、医学救治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2)负责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个人剂量元件的发放、监测与控制,并提出防护指导意见。
4.5.4 现场专家组
由相关专家组成现场专家组,负责事故的危害程度和事故危险涉及范围评估,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有关技术问题的建议。
4.5.5 综合协调组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联络、综合文字、信息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保证指挥部工作运转,联系、接待新闻媒体,发布事件信息,处理涉外事务,开展社会动员。
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6 扩大应急
当险情扩大后,超出我区辖区范围或达到重大、特大级别事故时,立即报请市应急办决定提高响应级别,扩大动员范围,提升应急指挥部规格,同时报请市政府指挥应急处置。
4.7 应急结束
辐射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决定。
4.8 信息发布
辐射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应急办统一组织,区委宣传部负责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妥善处置工作包括:对辐射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保险理赔,清理事故现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及影响,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评估
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由省级以上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辐射事故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急结束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市应急办。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环保、公安、卫计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及应急业务需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辐射事故应急队伍体系。各乡镇、街道、园区根据本区域特点建立必要的应急队伍。
6.2 物资装备保障
环保、公安、卫计委等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助业务需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的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辐射事故的现场监测及处置、抢险及救助工作。
6.3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预案,并适时开展演练,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应急能力。预案及演练情况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实行动态管理,由区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放射性同位素
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数不同的核素。
9.1.2 放射源
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到几天就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9.1.3 射线装置
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9.2 量级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级别的表述,“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