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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458/202301-0002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其他,其它,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解集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1-30  发布时间: 2023-01-3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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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文字解读】《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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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文章来源: 解集镇人民政府发表时间:2023-01-30 11:19 责任编辑: 解集乡人民政府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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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订)》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修订背景。《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0月29日发布生效。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目前《办法》中的个别条款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必要修改该《办法》。

(二)修订依据。《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建议修改稿)》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等有关文件进行修改。

二、修订意义

2013年我市印发的《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宿政发〔2013〕32号)主要是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做出相关规定,个别条款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相适应。《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订)》的出台,调整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完善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流程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届满后出让方式,营造了更为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修订过程

2022年8月5日,征求6家相关部门意见,其中无意见5家,有意见1家;2022年8月5日至8月12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

2022年9月25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的公平竞争审查。

2022年9月29日,通过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2022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1月19日,以宿州市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四、修订内容

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市场监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二、将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对城区主要道路、重点区域(包括高速公路和铁路城区段、出入口)的户外广告设置编制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将原第十条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设置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场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2.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效果图、施工结构图,材质规格说明;

3.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以及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规划选址、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的,应当事前征求公安交通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时间、期限、批准日期等事项。”

四、将原第十九条修改为:“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届满后,须按照规定重新出让。”

五、将原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所得应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五、创新举措

一是完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流程。明确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时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减少申请提供材料,缩短审批时间。

二是公平出让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届满后,原受让人不再享有优先受让权,均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拍获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

六、政策咨询方式

咨询科室:宿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规科

咨询电话:0557-393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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