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503/202307-00021 | 信息分类: | 管理和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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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个人 | 发布机构: | 汴河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07-14 | 发布时间: | 2023-07-14 16:5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政策文件】汴河街道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救助标准 | ||
审核人: | 初审:李雪萍     复审:张涛    终审: 万盼盼 |
(一)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350元。埇桥区自2016年起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08元。
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