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503/202312-00018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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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劳动、人事、监察、社保,个人 | 发布机构: | 汴河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12-23 | 发布时间: | 2023-12-23 10:2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民生热点回应】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 ||
审核人: | 初审:李雪萍     复审:张涛    终审: 万盼盼 |
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时单位不结算工资,
怎么办?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工资报酬权益,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等途径解决。
离职后发现原公司社保费欠缴,
能要求补缴吗?
《社会保险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