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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街道政务信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埇桥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18-06-25 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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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街道政务信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埇桥街道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街道各部门、各社区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街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街道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埇桥区埇桥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 以办事处部门或社区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由街道党政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涉及其他部门(社区)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社区)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街道办事处批准。

() 以街道办事处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办事处报上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街道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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