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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76904597X/202403-0001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介绍,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埇桥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03-14  发布时间: 2024-03-14 14:52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纠纷专家评判办法
人: 初审:解春草     复审:颛孙恩领    终审: 钱晶晶
政策咨询机关: 埇桥街道党政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51292

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纠纷专家评判办法

文章来源: 埇桥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4-03-14 14:52 责任编辑: 埇桥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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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纠纷专家评判办法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纠纷专家评判办法
 
宿府法领办﹝20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纠纷专家评判办法》已经2023年6月5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纠纷专家评判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宿州市行政机关合同当事人依法合规解决纠纷,降低矛盾化解成本,快速实现定纷止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政府各直属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发生合同纠纷,可以组织评判专家分析评判、释法明理。事实清楚、责任明晰的,可以通过调解予以解决。
第三条 评判专家条件:
(一)市、县(区)政府法律顾问;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
(三)具有相关领域专业高级职称或在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科研、实践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条 专家评判合同纠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平公正合理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当事人的合同纠纷,由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召开专家评判会议。
其他行政机关为当事人的合同纠纷,由事涉单位自行组织、召开专家评判会议。
第六条 每次评判会议邀请评判专家3名或5名。
非行政机关的合同当事人同意参加专家评判会议的,会议召集单位商参会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评判专家;
非行政机关的合同当事人拒绝参加专家评判会议的,会议召集单位自行选定评判专家。
第七条 专家评判会议职责:
(一)分析纠纷事实;
(二)解读法律政策;
(三)评析判断各方责任;
(四)向事涉各方释法明理;
(五)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专家评判会议
召集会议单位的负责人任会议主持人。
会议程序:
(一)召集会议的单位通知参会专家及合同各方当事人;
(二)主持人介绍相关情况;
(三)合同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发表意见;
(四)参会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发表意见;
(五)专家合议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评判建议书”。
第九条 专家评判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员、合同纠纷基本情况、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及会议最终形成的评判建议等。
第十条 “专家评判建议书”,应当涵盖纠纷的基本事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权利、义务,所依据的法律政策,解决纠纷的意见建议。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晰的,建议通过调解解决,并提出调解意见;
(二)争议较大、分歧严重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建议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专家评判建议书”由参会专家逐人签字。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以注明自己的意见后签字。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与会专家应当主持调解。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决定是否签署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的非行政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到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第十二条 “专家评判建议书”由事涉行政机关留存;可以交给非行政机关的合同当事人。
“专家评判建议书”不得公开引用,不得作为诉讼及仲裁证据使用。
第十三条 专家评判会议及评判专家,仅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供各方当事人参考,不对纠纷解决的决策风险负责。
第十四条 评判专家参与评判活动,应当勤勉尽责、公平公正、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评判专家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参与评判活动的相关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评判专家与本合同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事涉单位的合同履行经办人员,不得担任专家评判会议的主持人、记录人。
第十七条 召集专家评判会议的单位应当向参加评判的专家支付相应报酬,具体数额由召集单位根据纠纷难易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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