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490/202309-00019 | 信息分类: | 管理和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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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东关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3-09-25 | 发布时间: | 2023-09-25 14:52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政策与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与标准 | ||
审核人: | 初审:张雅茹     复审:王谦波    终审: 王庆利 |
城乡低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各乡镇(街道)后,由各乡镇(街道)受理城乡低保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流程后,进行审核审批;审批结果汇总上报至区民政局备案,由区民政局对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城乡低保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病例(出院记录、农合结算单等)、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情况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井填写备案登记表。
乡镇(街道)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于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提供或补齐的材料,并提供书面暂不受理通知书。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并且在实际居住地长期居住的(一年以上),可以向实际居住地政府提出申请。
二、城乡低保审核
(一)信息核对。受理申请后,乡镇(街道)通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法定义务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根据核对情况,初步判断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二)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率必须达100%。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上要求乡镇(街道)干部至少1人,村(居)委会成员至少1人,村(居)民政专干必须参加,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单位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议应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宣讲获得低保的条件、补助办法、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后应离开会场,不得参与评议;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调查结果进行评议,进行无记名投票;票数过半的申请家庭视为通过民主评议,乡镇(街道)要有详细的民主评议记录等资料,并有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对民主评议有较大异议的,或者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街道)应重新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必要时乡镇(街道)可直接作出认定,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四)公开公示审核。乡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乡镇(街道)通过评审会审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三、城乡低保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对前期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由乡镇(街道)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原则上领导小组人员全部参会,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数至少不低于5人,参会人员必须全部签字确认。评审后,乡镇(街道)以领导小组名义向各村(居)下发批准通知,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审批结果、评审意见和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会议记录及批准通知报区民政局备案。对审批通过的申请家庭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审批下月起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从受理申请到审批结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四、末端公示
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乡镇(街道)通过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区民政局通过政府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同时公布村、乡、区三级举报电话。
五、区级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结合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及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申报审批情况,对乡镇(街道)报送的审批结果进行审查。对乡镇(街道)审批的城乡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城乡低保政策精准落实。
六、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健全纸质档案。纸质档案要求一户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健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主要以安徽省低保信息系统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城乡低保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高拍仪录入低保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七、日常管理
(一)定期复核。对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定期进行核查。对A类、B类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可半年核查一次。应按月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殡葬信息,对死亡人员从次月开始停发低保金。复核后的调整报告和变更资料按月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户主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审批程序,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上传到低保系统并按月报区民政局备案。
八、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审批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
(二)按照“当月审批,下月享受”的要求,每月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完成下月新增对象审批、动态调整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与资金发放花名册保持一致,提交生成最新数据。
(三)每月5日前,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系统生成后的数据及时报区财政局申请发放城乡低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