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490/202403-00011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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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东关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4-03-04 | 发布时间: | 2024-03-04 14:5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主动回应:事关电动自行车,宿州全面开展整治! | ||
审核人: | 初审:张雅茹     复审:王谦波    终审: 王庆利 |
为深刻汲取江苏南京“2•23”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火灾防范工作,宿州市安委办、消安办印发《宿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3月1日至6月底,宿州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包括:
◉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电动自行车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等十五项具体内容。
本次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3月5日前各县区园区要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企业对居民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等进行全面摸排,摸清电动自行车停放点和充电设施基本情况,按照“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治理方案。
各县区园区要以小区为单位,摸清非机动车保有量。在建小区按要求建设非机动车停放点和充电设施。已建成有物业的小区和有主管单位的居民楼,要督促物业和主管单位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没有物业和主管单位的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背街小巷等场所,由属地政府兜底。
此外,各县区园区要依据《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组织住建、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聚焦老旧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场所,重点查处非机动车在住宅内充电或私拉电线充电、占据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进入载人电梯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园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督促指导物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探索非机动车智能充电桩试点和便民电价政策。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等场所,各县区园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委托管理、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指定单位履行物业职责,消除管理和服务盲区。
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将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敲门行动”。
◉对缺乏充电场所导致飞线充电的,开展便民服务,引导居民就近充电;
◉对发现有飞线充电行为但没有占据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教育劝导为主,并发动亲友、邻居和业委会共同监督;
◉对多次不听劝阻的,向基层消防站所、公安派出所举报,也可通过 12350 热线进行举报;
◉对在住宅内充电、占据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进入载人电梯等行为的,要坚决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