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490/202509-00007 | 信息分类: | 监督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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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东关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5-09-10 | 发布时间: | 2025-09-10 09:56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基层制度】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 ||
审核人: | 初审:张雅茹     复审:王谦波    终审: 王晓丹 |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举报:
(一)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部门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部门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予以更正,该部门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部门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予以更正,该部门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部门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予以更正,该部门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部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部门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资料。
第五条 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结束,并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凡被投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