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9030989/202411-00031 | 信息分类: | 管理和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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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企业 | 发布机构: | 南关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发布时间: | 2024-11-29 08:59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政策文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救助标准及申领流程(政策与标准) | ||
审核人: | 初审:马晴     复审:方兴群    终审: 马兆普 |
一、设立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内容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做好我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2014年,国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省财政对农村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扶助金标准。
二、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安排,并考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4.支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5.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
6.建立老年护理补贴和丧葬服务补贴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的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护理补贴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的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9.优先安排医疗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五、加强帮扶关怀工作
10.建立联系帮扶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助、精细关怀提供依据。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在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探视慰问活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
11.实施紧急慰藉。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独生子女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成员伤残或死亡的,给予紧急救助。
12.提供收养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13.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
14.提供法律援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15.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独生子女,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实施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安排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教育阶段,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政策;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优先享受普通高校资助政策,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惠救助。鼓励残疾独生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独生子女学生提供交通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
16.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7.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纳入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
18.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中央、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负担,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县级财政统筹解决。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人口基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5日 )
二、申领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三、扶助金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每人每月不低于670元、85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520元、390元、26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四、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自申请受理起计算)
六、办理方式
本人申报
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