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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802/202312-00011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内容分类: 其他,公安、安全生产、司法,个人 发布机构: 西关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3-12-27  发布时间: 2023-12-27 11:28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通告】宿州最新通告!事关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
人: 初审:刘畅     复审:李鹏飞    终审: 赵海港

【通告】宿州最新通告!事关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

文章来源: 西关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3-12-27 11:28 责任编辑: 西关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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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宿州最新通告!事关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

关于规范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未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
二、禁止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提供非法改装业务。
三、销售者售车时,应主动向购车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销售者在签订销售协议时应主动告知购车人以下内容,并签订告知书:
(一)车辆上道路前,应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
(二)车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驾乘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规范使用安全带、禁止违法载人、违法超员。
(三)购买通过国家CCC认证但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区域内使用,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州市公安局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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