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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802/202312-00013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内容分类: 其他,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个人 发布机构: 西关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3-12-22  发布时间: 2023-12-22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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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告知】明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出台税费征管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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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明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出台税费征管新规定

文章来源: 西关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3-12-22 11:34 责任编辑: 西关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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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明年2月1日起施行!安徽出台税费征管新规定

《安徽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日前正式公布,并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健全税费共治体系,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共7章49条,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从税费征管协同、涉税涉费数据共享、税费征缴服务、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明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将有效解决现行税费征管体制中协作不畅、职责不清等问题,为我省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税费征管协同方面,《办法》要求在税费申报、税费优惠、委托代征、缴款入库、行政强制、破产注销、违法查处、争议救济等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环节,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健全公安派驻税务机关联络机制,实现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加强法院与税务部门之间的部门联动,建立税费征收和民事执行司法协作机制。

针对纳税人缴费人普遍关心的税费服务问题,《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实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服务时,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资料。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非税收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税费争议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税费争议。

为了切实保障税费信息共享,《办法》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安徽省大数据平台实现部门间税费信息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对无法通过大数据平台提供税费信息共享的,应当与同级税务部门商定交换方式。

《办法》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如不提供涉税涉费数据或不履行税费协助义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税费流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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