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802/202403-00012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西关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发布时间: |
2024-03-20 17:04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快递新规】不得擅自放服务站!快递新规来了 |
审核人: |
初审:刘畅     复审:李鹏飞    终审: 赵海港 |
【快递新规】不得擅自放服务站!快递新规来了
文章来源: 西关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4-03-20 17:04
责任编辑: 西关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快递新规】不得擅自放服务站!快递新规来了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1月4日消息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2023年12月8日
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1月4日消息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2023年12月8日
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1月4日消息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2023年12月8日
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其中规定
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
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
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
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促进快递发展的保障措施,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导向,优化快递市场秩序的规制方式,加强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权益保护,体现快递安全发展的制度要求,完善快递行业治理的制度手段等。
新公布的《办法》中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其中规定
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
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
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
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促进快递发展的保障措施,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导向,优化快递市场秩序的规制方式,加强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权益保护,体现快递安全发展的制度要求,完善快递行业治理的制度手段等。
新公布的《办法》中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其中规定
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
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
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
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促进快递发展的保障措施,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导向,优化快递市场秩序的规制方式,加强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权益保护,体现快递安全发展的制度要求,完善快递行业治理的制度手段等。
新公布的《办法》中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n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