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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802/202403-00012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发布机构: 西关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03-20  发布时间: 2024-03-20 17:04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快递新规】不得擅自放服务站!快递新规来了
人: 初审:刘畅     复审:李鹏飞    终审: 赵海港

【快递新规】不得擅自放服务站!快递新规来了

文章来源: 西关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4-03-20 17:04 责任编辑: 西关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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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新规】不得擅自放服务站!快递新规来了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1月4日消息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2023年12月8日

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1月4日消息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2023年12月8日

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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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通运输部网站1月4日消息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2023年12月8日

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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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定

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

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

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

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促进快递发展的保障措施,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导向,优化快递市场秩序的规制方式,加强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权益保护,体现快递安全发展的制度要求,完善快递行业治理的制度手段等。


新公布的《办法》中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其中规定

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

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

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

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促进快递发展的保障措施,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导向,优化快递市场秩序的规制方式,加强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权益保护,体现快递安全发展的制度要求,完善快递行业治理的制度手段等。


新公布的《办法》中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其中规定

不得抛扔、踩踏快件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

按照约定在承诺的时限内

将快件投递到收件地址、收件人

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

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9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促进快递发展的保障措施,建立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导向,优化快递市场秩序的规制方式,加强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的权益保护,体现快递安全发展的制度要求,完善快递行业治理的制度手段等。


新公布的《办法》中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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