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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802/202411-00018  信息分类: 管理和使用情况
 内容分类: 其他,民政、扶贫、救灾、优抚,个人 发布机构: 西关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11-20  发布时间: 2024-11-20 10:15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2024年度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
人: 初审:刘畅     复审:李鹏飞    终审: 赵海港

2024年度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

文章来源: 西关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4-11-20 10:15 责任编辑: 西关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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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

 一、办理流程: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出台的认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认定细则。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有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动态管理,对救助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管理,做到救助供养对象档案一人一档;省级民政部门建立救助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二、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我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市级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公布本地区年度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我省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探索建立照料护理保险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其补贴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确定。
  分散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救助供养对象个人账户;通过委托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分散救助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照料护理补助资金发放方式。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照料护理开支。
  三、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形式。
  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招标确定供养服务机构、专业社会组织(企业)等,为辖区内分散供养对象提供日常走访、生活照料、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咨询、投诉电话:3057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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