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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394/202105-00019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发布机构: 三八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1-05-05  发布时间: 2021-05-05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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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三八街道2021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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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街道2021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章来源: 三八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1-05-05 15:10 责任编辑: 三八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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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街道2021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科室 调整意见及理由
(下属机构)
1 其他
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立项责任:对日常工作、上级交办、举报、部门移交等需要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立项检查。
2、监督检查责任:进入被检查单位后,应进行以下检查:查看现场、查阅资料、询问人员、检查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拍照、记录、取样。
3、决定责任:作出检查决定,对需要整改和处罚的达处理意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的单位进行及时稽查,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履行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接到举报或应例行检查的没有立项受理;
2、监督检查有失公正的;
3、检查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没有尽到检查义务的;
4、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
5、没有及时下达处理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全办 保留
2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皖食药安办〔2017〕56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凡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在举办前3日内,向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备案,填写《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表》(附件1),领取《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2),并签订《安徽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管理,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主管部门。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乡镇食安办 保留
3 其他权力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六十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原件真实、合法、有效;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核对无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城建所 保留
4 其他
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住房城乡建设和民政部门。 城建所 保留
5 其他
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1.催告阶段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区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督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改变行政强制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保留
6 其他
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县级林业部门。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林业站 保留
7 其他
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乡低保待遇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政所 保留
8 其他
权力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民政所 保留
9 其他
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民政所 保留
10 其他
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转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县级民政部门。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城乡低保待遇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政所 保留
11 其他
权力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安全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照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不予通过的应书面告知)。
4、上报责任: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不认真按照程序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的;
4、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通过的;
5、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的;
6、擅自变更审核程序,增加审核条件的;
7、在审核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行为的;
8、审核通过后未及时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全办 保留
12 其他
权力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该事项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民政所 保留
13 其他
权力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公布责任:按规定公开。
5、转报责任:按规定转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6、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6、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三八卫生院 保留
14 其他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履行一次性告知等规定,确认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不能超过三十年,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程序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农经站 保留
15 其他权力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1.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
2.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工作,及时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提供责任事项
2.按时办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
5、在认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农经站 保留
16 其他
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矛盾纠纷时,街道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1、受理责任:接受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口头或书面方式),决定是否受理,对基层人民政府已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予受理。
2、劝说责任: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告知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4、回避责任: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与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必须自行回避。
司法所 保留
17 其他权利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转报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卫计办 保留
18 其他权利 20周岁以上、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审核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卫计办 保留
19 其他权利 户籍所在地已婚妇女申请再生育的审核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核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卫计办 保留
20 其他
权力
兵役登记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按照上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街道武装部负责审查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社区和适龄青年的业务指导。 追责情形:应征公民拒服兵役,预备役人员拒绝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依拒《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防法》规定依法处罚 武装部 保留
21 其他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1.《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1、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4、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物业办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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