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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394/202208-0004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发布机构: 三八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2-08-12  发布时间: 2022-08-12 15:09
号: 三八办〔2022〕43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三八街道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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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街道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三八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2-08-12 15:09 责任编辑: 三八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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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街道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为牢固树立城镇燃气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街道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工作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燃气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时间2022年7月至10月底。

三、整治安排

(一)加强领导。

1.综合治理、联防队、市场监管、派出所等有关部门集中组织起来,统一开展燃气安全整治。

2.成立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组长由孙雷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城建所,具体负责实施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各村(居)、有关部门(站所)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百日行动”每周信息报送工作。

3.各村(居)、有关部门(站所)要深刻认识开展此次行动的重要性,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基层一线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

4.各村(居)、有关部门(站所)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创新检查方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积极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明确责任。

1.综合治理联防队:依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督查燃气违法经营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及时上报。

2.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

3.派出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镇燃气、综合治理联防队督查、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管理: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5.消防: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民政、卫计: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气改电。

7.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8.燃气企业:配合本级燃气主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餐饮等公共场所、老旧小区燃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工程、燃气具等燃气源头、燃气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提升燃气安全监管智慧化、信息化水平。

(三)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7月20日前)。各村(居)、有关部门(站所)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工作。结合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要求、任务和措施。

2.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7月一10月20日)。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8月20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检查约谈曝光。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开展检查,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三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依法查处并督促落实整改,同时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3.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0月20日-31日)。对“百日行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四)重点任务。

1.要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时监测数据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

2.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餐饮等燃气商业用户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

3.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4,联合综合治理联防大队、派出所、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五)强化督导。

1.各村(居)、各有关部门(站所)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要落到燃气企业、餐饮单位。

2.各村(居)、各有关部门(站所)要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查,确保“百日行动”扎实推进。

3.街道城建所要全程跟踪督办,既要督查各部门部署、履行职责情况,也要抽查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掌握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全年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

4.组织燃气企业以及燃气用户积极开展自查,全面排查人员密集场所、场站、管网、燃气市场、老旧小区、家庭燃气使用等,做到立行立改,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

四、整治内容

“百日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等环节,围绕15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三)燃气使用环节。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或存放瓶装液化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独立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调度通报。各有关部门(站所)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本地本行业排查治理情况和燃气事故,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

(二)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要认真组织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村(居)、有关部门(站所)要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长期未发生燃气事故的先进地区,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

(四)强化工作统筹。当前餐饮等重点燃气使用行业正处于复工复产复市的关键期,有关部门(站所)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各村(居)、有关部门(站所)要设定报送联系人,每月16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附件2),10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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