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394/202503-00010 | 信息分类: |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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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三八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5-03-18 | 发布时间: | 2025-03-18 09:28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政策标准】高龄津贴政策与标准 | ||
审核人: | 初审:梁晴     复审:王成    终审: 马传会 |
1.补助范围
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完全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对于去世高龄老人,从去世起下个月停发。
2.补助方式及标准
高龄津贴,按月发放至个人,高龄补贴原则上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50元,90-99 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 老人每人每月500元。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农村自理老人每人每月60元,城市自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完全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别予10元、15元、20元、25 元护理补贴。
3.实施程序
高龄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核确认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养老服务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养老服务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