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394/202506-00001 | 信息分类: | 权力运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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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三八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 发布时间: | 2025-06-03 16:54 |
文号: | 三八罚决〔2025〕第00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审核人: | 初审:梁晴     复审:王成    终审: 马传会 |
1.当事人:丁春丽 身份证号码:342201********472X
联系方式:182****3168 住址:上河城小区别墅区V*栋
一、(1)三八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2月18日接到港利社区和上河城佳园物业公司上报该小区V*别墅业主违规向小区内三八河河滩倾倒渣土。三八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前往现场,实地查看,核实情况,发现上河城小区别墅区V*业主涉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现象,对河势稳定及堤防安全造成潜在威胁。V*栋别墅河道边有临时搭建的模板,模版长大约五、六米宽,五十公分左右。经现场测量,V*业主在河道旁倾倒垃圾、渣土约10立方米左右。(2)2025年2月19日,执法大队对该违法业主丁**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该业主丈夫马*签收,并对其违法施工工具和挖机进行先行证据保存登记,该户业主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改正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19日晚该业主把房屋南侧银河三路北侧与华电小区之间围墙推倒拆除,物业报警,已由公安部门处理。(3)三八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日上午对其违法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上河城小区别墅区V*栋业主丈夫马*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对拆除围墙进行恢复,目前围墙已恢复,调查取证期间该户业主未改正其违法行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多次前往现场要求该户业主停止施工终止其违法行为,但该户业主置之不理,拒不配合,强行施工。(4)2025年2月27日,街道综合执法大队针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先后通知社区、佳园物业公司和马*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5)为了河势稳定、堤防安全以及汛期行洪的顺利进行,三八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3月28日组织人员及挖机对上河城小区V*别墅河道旁堆积的渣土及其他影响行洪的物品进行清理,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要求该户业主终止其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整改,但该户业主仍置之不理,拒不配合。2025年4月15日对上河城小区与华电小区之间共用围墙私自违法拆除并安装大铁门,4月16日上午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港利社区及上河城物业对私自安装的铁门进行依法拆除,业主仍没有恢复围墙原貌。
二、对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马*的身份证复印件、丁**与马*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等。
三、宿州市埇桥区港利社区上河城小区别墅区V*业主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此行为违反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1)垃圾、渣土在5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垃圾、渣土在5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垃圾、渣土在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
清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垃圾、渣土在50立方米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或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4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八罚先告字〔2025〕第00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宿州市埇桥区港利社区上河城小区别墅区V*业主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多次前往现场要求该户业主停止施工终止其违法行为,但该户业主置之不理,拒不配合,强行施工,情节严重。
综上,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责令其恢复原状;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市埇桥支行(地址:埇桥区银河一路与磬云北路交叉口汇金广场7号楼),收款人全称: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12126001040016567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三八街道办事处院内 邮政编码 : 234000
联 系 人: 刘 坤 联系电话: 0557-2552100
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