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394/202506-00002 | 信息分类: | 权力运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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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 发布机构: | 三八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5-06-03 | 发布时间: | 2025-06-03 17:10 |
文号: | 三八罚决〔2025〕第00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审核人: | 初审:梁晴     复审:王成    终审: 马传会 |
1.当事人:丁春丽 身份证号码:342201********472X
联系方式:182****3168 住址:上河城小区别墅区V*栋
一、(1)接到群众举报后,三八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多次前往现场查看,执法队员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实地查看。发现上河城小区别墅区V*业主涉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树木砍伐3颗,其中1号树木直径29cm,二号树木直径46cm,三号树木直径44cm。(2)2025年2月19日,执法大队对该违法业主丁**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该业主丈夫马*签收。(3)三八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日上午对其违法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上河城小区别墅区V*栋业主丈夫马*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4)2025年2月27日,街道综合执法大队针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并先后通知社区、佳园物业公司和马*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马*的身份证复印件、丁**与马*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二、宿州市埇桥区港利社区上河城小区别墅区V*业主涉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此行为违反(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2)《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城镇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除正常养护需要外,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和砍伐。确需大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三、依据《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镇绿化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4月2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八罚先告字〔2025〕第00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宿州市埇桥区港利社区上河城小区别墅区V*业主擅自砍伐城市树木,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多次前往现场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该户业主置之不理,拒不配合,情节严重。
综上,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按照规定补植树木;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市埇桥支行(地址:埇桥区银河一路与磬云北路交叉口汇金广场7号楼),收款人全称:宿州市埇桥区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账号:12126001040016567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埇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三八街道办事处院内 邮政编码 : 234000
联 系 人: 刘 坤 联系电话: 0557-2552100
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