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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263/202105-00008  信息分类: 应急预案
 内容分类: 其他,公安、安全生产、司法,个人,企业 发布机构: 道东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03-15  发布时间: 2024-03-1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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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宿州市埇桥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人: 初审:张玲     复审:王席    终审: 李增前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宿州市埇桥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 道东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4-03-15 10:30 责任编辑: 道东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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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宿州市埇桥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组

3应急准备和保护措施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6社会动员准备

3.7宣传、培训和演练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启动条件调整

6.6响应终止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冬春救助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演练

8.4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8.5预案解释部门

8.6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宿州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宿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冰雹、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组成

埇桥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区的减灾救灾应急工作。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负责人。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

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委(物价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气象局、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委、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委、区畜牧水产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粮食局、区城管分局、区人武部、区红十字会、区医疗保障局、区政府金融办、区扶贫办、埇桥供电、埇桥农电公司等单位。

2.1.2区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区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推进减灾救灾防灾交流与合作。

2.2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办公室)为区减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委(物价局)、区经信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审计局、区商务局、区气象局、区畜牧水产局、区粮食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红十字会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1)组织领导全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决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协助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应急救助。

(3)核查督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应急救助工作落实情况。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情形势,研究提出对策。

(5)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检查、指导、督促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区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工作。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3)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

(4)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合办公。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特大灾害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在区内受灾的人员抢险救灾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境内外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放预警报警警报信号,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

(2)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依法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区发改委(物价局):统筹考虑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民政、财政部门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预警,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

(4)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预算,负责筹集和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5)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水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6)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疾控和卫生监督部门对受灾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心理救助工作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

(7)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气象服务,对干旱、暴雨(雪)、寒潮、冰冻、大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全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工作。

(8)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局:负责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统计报道全县领域受灾新闻宣传情况。根据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9)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助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救助物资生产企业的选择和预签约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区电信企业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0)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教育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1)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减灾科技宣传交流和科普工作,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

(12)区公安分局:负责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指导灾区加强治安防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保障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

(13)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埇桥分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14)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灾区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置。

(15)区住建局(区人防办):负责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为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命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1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7)区农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的应急处置。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8)区畜牧水产局:结合农牧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开展畜禽疫病监测、预测、预警、防御研究工和有关科普宣传工作。

(19)区林业局: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监督、组织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20)区商务局:牵头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21)区审计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2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灾区食品、饮用水和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的监管。

(23)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粮油供应,保证灾区口粮需要。

(24)区城管分局:负责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工作,做好汛期道路积水点排渍除险、井盖遗失和道路坍塌的应急处置,确保排水畅通。做好汛期倒伏树木的清除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汛前路灯杆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工作,汛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人力、物力等设施设备赶赴灾情发生地,配合供电部门或独立为抢险救灾迅速提供电力供应,保障抢险活动的顺利进行。

(25)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26)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积极与上级红十字会联系救助,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将募集的款物全部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负责捐赠款项的管理和拨付,接受财务审计工作。

(27)埇桥供电、埇桥农电公司: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28)区政府金融办: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负责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

(29)区扶贫办: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扶贫工作产生的影响;负责及时对贫困地区采取自然灾害扶贫措施,积极组织有关资源,协助做好贫困地区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0)区人武部:根据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负责解救、转移、疏散受困人员,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4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根据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粮食局、区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粮食局、区气象局、区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区卫计委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畜牧水产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区水利局、畜牧水产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委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恢复重建组:区住建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计委、区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发改委(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委(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生产救灾宣传工作。

3应急准备和保护措施

3.1资金准备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区财政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可使用预备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支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3.2物资准备

区政府根据本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增强调控能力。建立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卫生部门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物资;商务、粮食部门建立健全肉、食糖、粮油等重要商品以及重要生产物资储备机制,确保灾区重要商品、物资的供应。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采取生产储备与应急调运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到灾区。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建立完善区、乡、村三级自然灾害灾情数据库和通讯网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完善区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中心,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加强我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信息通畅传达。

3.4装备物资和设施准备

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政府、乡镇组织灾害救助车辆、通信等设备。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根据我区实际,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并完善现有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我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5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灾害信息员。交通、卫生、供电、通讯、公安以及武警、驻军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平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6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7宣传、培训和演练

3.7.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3.7.2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1次区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乡镇(街道)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各区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各村(居)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AB岗。

3.7.3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1.1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利局的汛期、旱情预警信息,区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区农委和区林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报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4.1.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区减灾救灾委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工作。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及防灾减灾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乡(镇)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2.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乡镇(街道)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防灾减灾部门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向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2.3乡镇、街道级防灾减灾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2.4对于干旱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旱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5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救灾办公室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领导、区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向相关乡镇(街道)发出救灾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并对救灾款物进行调拨准备,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3)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4)及时向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千间或1千户以上。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2时前向区领导、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4)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5)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上级政府支持。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千间或500户以上,2千间或1千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区减灾救灾委负责人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乡镇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2时前向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乡镇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政府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千间或50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受灾乡镇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4)督促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政府支持。

(6)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健委指导受灾乡镇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1)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a.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救灾减灾委同意,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4.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督促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3)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5)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灾有关乡镇、街道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街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3.1受灾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3.2受灾乡镇、街道防灾减灾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3.3受灾乡镇、街道防灾减灾部门在当年灾情严重,本救灾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

7.3.4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救助工作。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生活困难。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救灾资金监管工作。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能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预案,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修订和更新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及时组织修订和更新。

8.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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