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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271/201912-00095  信息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内容分类: 其他,综合政务,个人 发布机构: 沱河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4-03-15  发布时间: 2024-03-15 09:57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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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沱河街道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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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河街道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文章来源: 沱河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4-03-15 09:57 责任编辑: 袁梦园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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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河街道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省、市、区《建议提案工作条例》《建议提案工作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承担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各部门。

第三条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增进沟通、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提案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党政办除办理好自身承办的建议提案外,还应负责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

第二章 交 办

第五条建议提案的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协同办理。

建议提案由一个部门办理的,为单独办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办理的,为分别办理;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会同办理的,为协同办理。协同办理时,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会同部门为协办部门。

第六条属街道主办的建议提案,由办公室分送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

办理提案可以跨系统构成主办、协办关系。

第七条认为不属本部门承办或者需要调整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的,应当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向直接交办部门书面提出调整意见,并向街道人大代工委和街道政协提案委反映,不得自行将提案转交其他部门或者积压拖延。

承办部门提出调整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等意见的,直接交办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5日内予以回复,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回复意见执行。

第三章 办 理

第八条承办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做到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有关股室落实、指定专人办理,确保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主要领导牵头督办的重点建议提案,应当成立办理工作小组,制定方案,落实责任,采取专题调研、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上门走访等方式重点办理。建议提案复文正式送出前,应当先行主要领导审阅。

第十一条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和建议,准确理解意图,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协同办理时出现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与协办部门沟通协调;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和关乎社会热点问题的建议提案,承办部门应当与代表委员加强协商,努力达成共识。

第十二条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明确答复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将情况和建议留作参考。

第四章 督 办

第十三条办事处各领导每人每年至少牵头督办1件重点建议提案。

第十四条主要领导牵头督办重点建议提案的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分别负责组织和协调,并由承办单部门及时向街道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街道政协办公室通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五条各分管领导应当将建议提案督办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及时对分管单位办理提案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协调解决分管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督办建议提案工作,可适当吸收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党派成员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市民代表等参加,加强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引导公民有序参与。

第十七条答复建议提案应当按照有关期限规定执行。“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5月底前答复;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签收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

第五章 答 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不能如期答复建议提案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代表委员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函告人大代工委和政协提案委,并在其重新确定的期限内答复。

第十九条 属协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协办部门应当自签收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统一答复。

属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由承办部门直接答复。

第二十条 建议提案应当逐件办复。复文应当回应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做到观点明确、表述清晰、内容具体、事实准确,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承办单位领导审定签发后,加盖公章作正式公文发送。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按照下列要求,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办理类别:

(一)所提问题已解决或者建议被采纳的,标注“A类”;

(二)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

(三)所提问题确实解决不了留作参考的,标注“C类”。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复文是否可以公开等情况,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标注“可公开”或者“不公开”字样。承办单位未标注是否可以公开字样的,视为“可公开”。

对承办单位标注“可公开”(含视为“可公开”)的复文,可以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代表委员应当自收到建议提案复文之日起1个月内,填写《意见征询表》,向承办单位反馈。

第二十四条 代表委员通过《意见征询表》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由单位领导组织研究办理工作,与代表委员深入细致沟通协商,在2个月内作进一步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复文中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有关问题的,应当适时向代表委员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因情况发生变化,在复文中承诺解决的有关问题不能兑现或者需要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函告代表委员。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对承办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实施考核;对不重视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延误办理期限、办理质量差、复文不符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批评问责。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当把领导干部督办和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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