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271/202412-00008 |
信息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内容分类: |
其他,综合政务,企业 |
发布机构: |
沱河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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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4-12-23 16:15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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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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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沱河街道2024年12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社保所 |
审核人: |
初审:梅笑培     复审:闫文英    终审: 孙培培 |
沱河街道2024年12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社保所
文章来源: 沱河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24-12-23 16:15
责任编辑: 沱河街道办事处浏览量:
沱河街道2024年12月公共服务清单为民办理情况-社保所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部门 |
工作开展情况 |
办理结果 |
备注 |
1 |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32号)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
沱河街道社保所 |
正常开展 |
本月办理5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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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
1.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2.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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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河街道社保所 |
正常开展 |
本月办理9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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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就业援助对象援助服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第十七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八)其他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
沱河街道社保所 |
正常开展 |
本月办理2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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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登记 |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沱河街道社保所 |
正常开展 |
本月办理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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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业创业证办理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八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手续。 |
沱河街道社保所 |
正常开展 |
本月办理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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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埇桥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 |
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供养亲属)待遇人员可携带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社区(乡镇)劳动事务保障工作站(所)办理识别身份认证。 |
沱河街道社保所 |
正常开展 |
本月认证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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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沱河街道社保所 |
正常开展 |
本月办理新参保4人, 死亡注销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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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具体如下:(一)对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这些保险的保障范围;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他们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仍保留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当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试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将他们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符合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采取农村特困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式,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原则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
沱河街道社保所 |
正常开展 |
失地农民更换三代社保卡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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