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城东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制度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城东街道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发布制度

文章来源: 城东街道办事处发表时间:2015-01-14 00:00 浏览量:
字体大小:【    】打印

城东街道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发布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街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单独或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约束力,并在本行政管理辖区内普遍、长期适用的工作规定、办法、意见、细则、通知、通告等。

第三条:本街道制定(包括修改与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或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时增加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执法事项。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起草。制定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领导负责草拟;相关单位会稿。

(二)论证。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组织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应形成专门的论证报告。

(三)征求意见。起草草拟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公开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处理。

(四)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后,按发文规定填写发文单,并进行合法性审核。送审时应附以下材料:

1.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行政管理现状、制定文件的必要性、目的、依据及文件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与其他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联的,还应当提交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况的说明;

3. 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规定;

4. 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有关材料;

5. 其他有关材料。

(五)核稿。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分管领导核稿。

(六)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七)签发。规范性文件经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八)发布。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党政办负责印发并发布。

第六条:本街道会同其他工作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实施日期。一般文件应当规定在发布之日后的30日起正式实施。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或报送备案后30日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旗法制办对文件提出书面改正意见或建议的,由分管领导同起草单位自接到书面意见后1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核实,并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九条:建立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施行一年后的30日内,起草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分析贯彻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送分管领导决定。需要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列为本街道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null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