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违反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的;
3、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