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2810/202406-00004 | 信息分类: | 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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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其他,其它,个人 | 发布机构: | 三里湾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4-06-14 | 发布时间: | 2024-06-14 08:40 |
文号: |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关键词: | |
名称: | 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 | ||
审核人: | 初审:郜子怡     复审:庞志刚    终审: 张淼 |
附件
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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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机关(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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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委托执法权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具体到条、款、项) |
1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 |
2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3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
4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或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 |
5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 |
6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 |
7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8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9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10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11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12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13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14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15 |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
16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17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
18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
19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20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21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22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23 |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24 |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
25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26 |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
27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28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29 |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30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31 |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32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33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34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35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3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3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38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
39 |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40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42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
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
45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46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47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48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
49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50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51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
52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
53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
54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5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56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57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58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59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60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61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62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
63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64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
65 |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66 |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67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68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69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
70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71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72 |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73 |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74 |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75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76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77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
7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79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80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81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82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83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84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85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86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87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88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8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90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9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92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93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94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95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96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97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98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
99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
100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
101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02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103 |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104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105 |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106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07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08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09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10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11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112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113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114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
115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116 |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117 |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
118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19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20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12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 |
12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123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
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九十条 |
124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125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126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